太阳能: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第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24年7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就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讨论,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农业公司)将其部分光伏农业电站设施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与中节能(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为保障项目运营,且可减轻还款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连锁 刘纪鹏 卢建平
2024年7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