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6-04-24  太阳能(000591)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太阳能出具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太阳能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采购业务、工程项目、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资金活动、担保业务、资产管理、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战略管理、工程项目、财务报告。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相关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遵循内控评价程序。评价过程中梳理公司制度,明确具体评价业务事项,收集相关资料,运用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专题讨论会法、穿行测试法、实地查验法、抽样法和比较分析法等适当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对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利润总额的3%≤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存在舞弊行为;2、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或当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1、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2、未依照规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3、对于编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直接财务净损失总额大于等于最近一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
重要缺陷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直接财务净损失总额大于等于最近一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而小于3%。
一般缺陷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直接财务净损失总额小于最近一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违反决策程序,或“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3、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授权等规定,造成重大损失;4、公司未对安全生产实施管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5、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6、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8、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9、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1、违反法律法规或决策程序,导致出现的决策失误,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设计存在较大缺陷;3、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对于报告期内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已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以保障内控的有效性,不影响内部控制目标。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审计报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110A014538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太阳能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2025年度,保荐人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太阳能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公司治理制度、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查阅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查阅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及审计部工作报告,抽查合同、会计凭证、审批手续等,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等情况等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太阳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可孙 轩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