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流水地块》及相关协议,2021年公司作为原告就前述协议相关借贷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闽01民初2110号,(2022)粤01民初93号)(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和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4,70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以104,1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104,1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以138,8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扣减被告中福置业公司已清偿的逾期利息6,100,356.76元);
(二)被告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007元,由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72元,被告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34,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