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9  平潭发展(000592)公司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进展

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福州公司”)于2018年11月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建材城地块》及相关补充协议,公司作为原告就前述协议相关股权转让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2年11月,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恒大地产福州公司限期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利息、逾期利息等(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年1月,公司收到恒大地产福州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恒大地产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该案件终审裁定如下:

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后,其未在《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法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