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22  平潭发展(000592)公司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1、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协

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2、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4、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6、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