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福州公司”)于2018年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流水地块》及相关协议,2021年公司作为原告就前述协议相关借贷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和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公司于2023年7月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置业公司”)限期向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4,70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同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和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请求依法撤销案件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恒大福州公司代中福置业公司清偿第一项中第一部分借款本金104,115,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恒大福州公司与中福置业公司共同承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4,971元,由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