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http://ddx.gubit.cn  2023-11-09  德龙汇能(000593)公司公告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3年11月8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与提名委员会不一致的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提名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初步选定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前述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拟对选定人员进行提名的,应当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天,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及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任一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而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