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总经理”修订为“总裁” | |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首次达到百分之五时;以及其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通知公司。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只需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提名); 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款规定的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