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国恒1: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5-12-23  国恒退(000594)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400064 股票简称:R国恒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2025年12月22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2025)津02民初169号的民事调解书。

一、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2025)津0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融达投资有限公司、习羽、湖南豪祥牧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烁飏、王明一、郭启扬、宋德亮、李枫、马海东、余红英、余建湘、陈星锦、饶爱莲、何静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司、深圳市联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豪祥牧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烁飏、王明一、郭启扬、宋德亮、李枫、马海东、余红英、余建湘、陈星锦、饶爱莲及案外人广州华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协议书》于2022年5月17日解除;2.判令被告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融达投资有限公司、习羽、湖南豪

祥牧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烁飏、王明一、郭启扬、宋德亮、李枫、马海东、余红英、余建湘、陈星锦、饶爱莲、何静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96296.99元;3.判令被告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请求所涉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上述第二项请求所涉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融达投资有限公司、习羽、湖南豪祥牧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烁飏、王明一、郭启扬、宋德亮、李枫、马海东、余红英、余建湘、陈星锦、饶爱莲、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何静在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143390元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贵院裁定受理原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2019年2月28日,贵院裁定批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程序转入执行阶段。2019年8月17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遴选投资人公告。2019年9月2日,被告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豪祥牧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烁飏、王明一、郭启扬、宋德亮、李枫、马海东、余红英、余建湘、陈星锦、饶爱莲及案外人广州华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蔡挺辉、胡旭光共同组成重整投资人联合体,并缴纳了保证金300万元。2019年9月5日,原告和该重整投资人联合体签订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协议书》(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该协议第二条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联合体成为重整投资人的条件,即组建经营团队、重整计划完成后实现业绩承诺、提供流动资金6亿元,其中第一笔0.4亿元在原告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位;第二笔0.2亿元与参选人在中证登北京公司完成股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位(上述资金包括参选重整投资人保证金300万元)。同时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若

重整投资人联合体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之约定情形的,则原告可按照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该重整投资人联合体全部主体或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第六条约定,重整投资人联合体违约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完成的,原告可单方面解除协议,重整投资人联合体已提供的资金和资产无需退还。2020年8月27日,原告收到《关于重整投资人相关事项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蔡挺辉、胡旭光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重整投资人的工作和义务,申请退出重整投资,由被告宋德亮承接二人作为重整投资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了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相关工作。2020年10月27日,原告完成股票登记手续,并按重整计划向债权人划转了清偿债权所需的股票,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相关被告划转了股票。后因相关被告未能按照重整投资人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经人民法院裁定,将划转给各被告的股票收回,划转至管理人名下。由此产生过户手续费、保险费等共计1852187.40元。同时,前述重整投资人联合体应于原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并向相关重整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划转相应股票之日(2020年10月27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11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6000万元现金,而各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因此,应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2年5月17日合同解除之日,向原告支付因其未按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可预期利息损失,按当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3.85%计算,为3544109.59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396296.99元。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对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在贵院审理期间,原重整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广州华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办理注销登记,其股东习羽、何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德福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各方确认,因被告各方未依约支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协议书》项下投资款5700万元,该协议已于2022年5月17日解除。因被告各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5229516.57元,该损失金额与全体投资人依据《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协议书》已缴纳的保证金300万元相冲抵后,尚欠付2229516.57元; 二、各方同意,上述2229516.57元款项,由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从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支付至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的500万元款项中进行等额抵扣;

三、各方确认,该款项抵扣后,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各被告方之间关于该款项的分担事宜与原告无关。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其用于等额抵销的2229516.57元款项由其自行承担,不再向其他被告方追偿;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9574元,减半收取为24787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已预缴,该24787元案件受理费亦从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支付至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的500万元款项中,由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予以等额抵扣;

五、各方确认,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调解书事项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处于重整阶段,生产经营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本调解书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