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55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3年5月10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昌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34,327,9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34,285,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5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27,9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85,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1.00 | 《2022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
2.00 | 《2022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
3.00 | 《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00 |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00 | 《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6.00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7.00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
8.00 | 《关于全资子公司2023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
9.00 | 《关于宝塔实业2023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
10.00 | 《关于进一步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 |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所有议案均为
普通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具体表决结果。
提案1.00《2022年年度董事会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2.00《2022年年度监事会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3.00《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4.00《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5.00《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6.00《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7.00《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8.00《关于全资子公司2023年投资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9.00《关于宝塔实业2023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9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81%;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提案10.00《关于进一步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300,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933%;反对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0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黄兴龙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