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清算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8  东北制药(000597)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内0303强清1-3号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予以确认;终结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北制药”)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内0303法清(预)字第001号传票。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的股东之一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乌海化工进行强制清算。

202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乌海化工强制清算一案。

2021年11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内0303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担任乌海化工清算组。

2022年5月,公司收到乌海化工清算组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1.诉请判令公司履行价值4,000万元的“丙炔醇系列产品安全生产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出资义务,将该专有技术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

2.如果第一项诉讼请求公司不能履行,则诉请判令公司在不能履行或专有技术所有权价值不足4,000万元的情形下通过货币方式补足出资;3.诉请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迟延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的利息损失,暂计算利息21,235,500.01元;4.诉请判令被告王远航、张春玲、薛子良在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

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23年4月,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1.被告东北制药履行“丙炔醇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与工业化生产”的所有权出资义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该专有技术所有权登记在原告乌海化工名下;2.被告东北制药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在上述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乌海化工缴纳出资款4,000万元;3.被告王远航、张春玲、薛子良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出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乌海化工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已提起上诉。

本案起源于2016年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诉东北制药、乌海市海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公告编号为2016-003、2016-016、2017-031、2017-090、2018-006、2018-065、2021-035、2021-043、2021-126、2022-036、2023-004、2023-026、2023-054。

二、本次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内0303强清1-3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对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予以确认。二、终结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受理费71,437.03元,从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乌海化工长期处于停业状态且已被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相关诉讼结果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0303强清1-3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