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上半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246,524.2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一)1993年6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为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的法国政府贷款11,937,625.03欧元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签订
《还款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其中:法国国库贷款6,159,550.09欧元(贷款期限为30年),出口信贷为5,778,074.93欧元(贷款期限为10年)。燃气公司一直按贷款协议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至2023年6月30日,燃气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61.96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88.10万元)。为化解自来水公司对燃气公司担保潜在的债务风险,成都环境集团已承诺因该项担保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成都环境集团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确保自来水公司不会产生任何损失。报告期内,该担保事项对应的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2年5月28日,自来水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金牛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取得4.691亿元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为175个月),由成都环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6月8日,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成都环境集团、中行金牛支行签订补充协议,将保证人由成都环境集团更换为公司,原保证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截至2023年6月30日,自来水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17,360.00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自来水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自来水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自来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18年8月10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所属成都市兴蓉隆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项目贷款(贷款期限
为132个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成都环境集团按照对隆丰公司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其余担保额度由隆丰公司以其拥有的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质押给公司(即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截至2023年6月30日,隆丰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26,500.00万元。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能源公司)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反担保措施可进一步有效降低担保风险。报告期内,隆丰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鉴于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兴蓉公司)将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开立的800万元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保证金比例由100%下调至50%(即下调至400万元)。2019年5月15日,排水公司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川兴蓉公司在该银行办理的非融资性保函(即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敞口部分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4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400.00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银川兴蓉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银川兴蓉公司由排水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银川兴蓉公司经营正常,相关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正常,不存在兑现履约保函的情形。
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报告期内,公司为再生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万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的两笔银行贷款(合计金额为10.4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2020年7月21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2.4亿元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二期(以下简称:万兴二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贷款余额为6,200.00万元。
2020年7月2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8亿元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一期(以下简称:万兴一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12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贷款余额为63,947.10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万兴公司筹措资金,保障万兴二期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偿还为万兴一期项目发生的公司内部借款,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万兴公司由再生能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万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21年1月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签订《流动性支持承诺函》,按持股比例为所属隆丰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2.2亿元(贷款期限为12年)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76亿元,隆丰公司其他股东成都环境集团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贷款余额为13,021.47万元。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公司筹措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2021年3月25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岳池兴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池兴蓉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3.48亿元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为19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贷款余额为29,529.00万元。该项担保有利于岳池兴蓉公司筹措资金,保障岳池项目的顺利实施。岳池兴蓉公司由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全部股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岳池兴蓉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2022年8月1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8.45亿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为12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贷款余额为34,555.55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万兴公司筹措资金,保障万兴二期项目的顺利实施。万兴公司由再生能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
报告期内,万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我们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