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06  兴蓉环境(000598)公司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3年12月5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 出席监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设职工监事1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应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保持沟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由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需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召开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事会主席发出。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发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的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电话方式作出的,以通话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的委托书中应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议主持人。监事不得委托非公司监事的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要明确态度,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以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簿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按监管要求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必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足”“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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