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含可持续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设在投资发展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含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审议公司年度ESG(环境、社会、治理)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交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告(草案)、年度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草案)、重大投融资方案及相应的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若由此导致拥有有效表决权的委员人数不足两人时,相关议案可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可根据邀请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管理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