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完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与业务运营高度融合的ESG重大战略和具体目标,评估并确定重要的ESG风险与机遇;
(二)审议ESG重要风险和机遇,引领ESG理念的宣贯和落实;
(三)研究同业ESG发展情况,评估公司总体ESG绩效,制定公司ESG管理年度目标;
(四)研究并拟定公司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治理方案,指导监督公司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处理,协助董事会处理其他生产安全环保方面的事务;
(五)审核公司年度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议其他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重大事项。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管理组和可持续发展专职小组,管理组负责承接委员会制定的战略,参考外部专家的意见,制定公司ESG的策略和框架、监督目标的实施和落地;专职小组负责贯彻管理组的策略,分派具体ESG工作到对应业务部门、跟踪ESG工作进展、组织并协调公司业务和职能部门的ESG工作。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三天前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提案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