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副总经理陈刚先生的儿子陈佳楠先生曾于2024年4月9日至17日买卖过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陈佳楠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明细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成交股数(股) | 成交均价(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2024年4月9日 | 买入 | 5000 | 5.13 | 25650 |
2024年4月10日 | 买入 | 2000 | 4.63 | 9260 |
2024年4月11日 | 买入 | 1000 | 4.82 | 4820 |
2024年4月11日 | 买入 | 1000 | 4.75 | 4750 |
2024年4月17日 | 卖出 | 500 | 4.21 | 2105 |
2024年4月17日 | 卖出 | 500 | 4.25 | 2125 |
本次短线交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未形成获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佳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000股。
根据陈刚先生父子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陈佳楠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本次交易是陈佳楠先生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陈佳楠先生交易前未征询陈刚先生的意见,陈刚先生也未告知陈佳楠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也并非陈刚先生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1.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陈刚先生及陈佳楠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陈刚先生父子在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中承诺:
“我本人及儿子陈佳楠先生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我本人将加强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人及儿子陈佳楠先生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陈佳楠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收益计算方法:收益=卖出股票合计成交金额-买入股票合计成交金额),故不存在收益上缴情形。
3. 后续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陈刚先生及陈佳楠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