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8-13  青岛双星(000599)公司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6 年8 月12 日下午2: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 号六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军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0 人,代表股份1,836,251,01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6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815,252,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36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9 人,代表股份1,020,998,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1.790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 人,代表股份35,187,25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 人,代表股份35,187,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403%。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下: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

1.00 审议通过《关于补充选举辛平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2,612,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9%;反对3,589,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49,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605%;反对3,589,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2023%;弃权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00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14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1%;反对3,05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3%;弃权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85,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40%;反对3,05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790%;弃权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3.0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150,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2%;反对3,05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86,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89%;反对3,05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742%;弃权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广新、李嘉慧

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