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查股网  2023-12-30  建投能源(000600)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000600)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证券代码:000600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3年12月

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能源”、“本公司”或“公司”)的《公司章程》制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建投能源A股普通股股票。

5、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1,791.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9,162.64万股的0.999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422人,约占公司在册员工总人数(2022年度报告)5,239人的8.05%。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及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7、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3.0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0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60%: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72个月。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后的24个月为等待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待期届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若未达成生效业绩条件,则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达到公司业绩指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

10、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考核年度业绩指标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2024年、2025年、2026年归母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3.5%、4.0%、

4.5%,且2024年、2025年、2026年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均值;

(2)以2022年营业利润为基数,2024年、2025年、2026年营业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40.31%、317.65%、401.45%,且2024年、2025年、2026年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均值;

(3)2024年、2025年、2026年全员劳动生产率分别不低于59万元/人、62

万元/人、65万元/人。

11、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本激励计划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3、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第一章 释义 7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9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1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2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13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13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

三、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13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禁售期 14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八、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22

九、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4第六章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26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26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27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28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28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30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30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30

三、其他说明 31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激励对象异动处理 32

一、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32

二、公司变更激励计划的情形 32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33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35第十章 附则 36

第一章 释义

建投能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只有在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才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授予日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等待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到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
禁售期对激励对象获授且解除限售后的限制性股票实施交易限制的时间段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的时间段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78号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
《公司章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国资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8号文》《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目的为:

1、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

3、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4、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动力。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报主管部门和公司股东大会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议案后,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8号文》《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激励对象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得参加本激励计划;

3、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422人,约占公司在册员工总人数(2022年度报告)5,239人的8.05%,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建投能源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1,791.6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9,162.64万股的0.999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1王剑峰董事、总经理10.500.59%0.0059%
2闫英辉副总经理9.900.55%0.0055%
3孙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9.900.55%0.0055%
4郭强副总经理9.900.55%0.0055%
5朱海涛副总经理9.900.55%0.0055%
6靳永亮副总经理9.900.55%0.0055%
7张志勇副总经理9.900.55%0.0055%
8张贞财务负责人9.900.55%0.0055%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414人)1,711.8095.55%0.9554%
合计(422人)1,791.60100.00%0.9999%

1、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未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间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72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报河北省国资委审核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分别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为自权益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后的24个月。

4、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对应的限售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5、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获授且解除限售后的限制性股票实施交易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5)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的股份转让行为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60%: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0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0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

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①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①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和/或第(3)条规定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和/或第(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的第(1)、

(2)、(3)项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考核期间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2024年(1)2024年公司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行业均值水平; (2)以2022年营业利润为基数,2024年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40.31%,且不低于行业均值水平; (3)2024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59万元/人。
2025年(1)2025年公司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0%,且不低于行业均值水平; (2)以2022年营业利润为基数,2025年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17.65%,且不低于行业均值水平; (3)2025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62万元/人。
2026年(1)2026年公司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5%,且不低于行业均值水平; (2)以2022年营业利润为基数,2026年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1.45%,且不低于行业均值水平; (3)2026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65万元/人。

注1:建投能源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以电力生产为主的能源项目,电力业务以燃煤火力发电和供热为主。公司以申万行业(2021)分类中的“公用事业-电力-火力发电”公司进行同行业对标。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公司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证监会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等情况,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归母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期初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期末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注3: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实施增发、配股等事项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基建项目的,则募集资金用于基建项目对应新增加的净资产在基建期内可不计入当年净资产计算。

注4: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设计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业绩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后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各考核等级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对应比例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可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称职100%
基本称职70%
不称职0

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方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计算公式如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锁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具体考核及管理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归母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其中,“归母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股东回报及公司价值创造的指标,有助于衡量公司对股东回报的能力;“营业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体现了公司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全员劳动生产率”是考核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了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

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相应的解除限售比例。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

×(P

+P

×n)/[ 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等事项。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并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完成后公告。

(4)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九、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假设公司2024年2月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791.60万股,按照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3,475.70万元,该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的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合计
各年摊销成本(万元)1,045.931,255.12772.38354.0148.273,475.70

注:表中数据为假设授予日在2024年2月,初步测算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响。实际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有关,最终结果将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3、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限售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的支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作出决议,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监事会意见、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

6、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本激励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河北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及批复结果,本激励计划获得

审批通过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1、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后,本激励计划即可实施。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12、本激励计划经河北省国资委审核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授予方案。

3、本计划经河北省国资委审核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5、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6、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

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7、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8、公司授出权益前,应当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9、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每次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涉及激励对象变更的,监事会需重新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2、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其相应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获的收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7、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

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6、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激励对象异动处理

一、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二、公司变更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

(2)激励对象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

(5)激励对象因其他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1)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

(2)劳动合同期满,非激励对象过错导致的公司主动要求不再续约的。

3、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

(2)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未达标或无法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非公司过错导致的激励对象主动要求不再续约的;

(4)激励对象因其他个人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由本计划已获得的利益全部返还公司: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经河北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