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保证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制订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