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23-020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9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大道中16号公
司2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陈来泉董事长。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312,139,4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87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代理13人,代表股份5,058,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82%。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233,131,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7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9,008,4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日昇生物质发电
有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311,374,7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0%;696,02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0%;68,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93,9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828%;696,02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91%;68,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81%。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孙公司韶关市曲江日昇热力有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311,428,8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3%;641,92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7%;68,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48,0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523%;641,92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97%;68,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81%。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华南精锻科技有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310,385,47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1%;1,753,96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4,7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275%;1,753,96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2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学琛、吴伊璇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