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公司2023年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352,658,600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053,172.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2024年5月21日)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2,658,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
咨询联系人:刘 杨
咨询电话:010-89586598
传真电话:010-8958692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