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利5: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维护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职工的正当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公司运作行为,促进公司稳步发展,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公司全体监事。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由监事会会议研究、审议,形成决定和决议。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对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公司的财务;
(四)当董事和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公司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列席董事会会议听取有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公司的有关情况,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其他需要监事会会议讨论、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两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建议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召集监事会会议时,应于开会前五日向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记载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必要参考资料。监事会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第十一条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但应载明委托范围。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任会议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监事会通过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可增加一张表决票。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议题、讨论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监事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对决议声明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者,不在此限。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规定期限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十九条本规则进行修订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