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媒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华媒控股对中教未来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对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盛元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对浙江华媒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2,643.43万元;对杭州萧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对孙公司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2,500万元。华媒控股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18,143.4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0%,无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形。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了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二、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董事会拟订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的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议案。
三、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得到了我们的事先认可。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必需的持续性业务,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其中收入分成系根据《授权经营协议》《收入分成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确定,其他关联交易参照市场化原则定价,价格公允、合理,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议案。
四、 关于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公司严
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和转回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公司本次转回的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议案。
五、 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有效监督。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六、 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较小;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议案。
七、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议案中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适度的理财产品,要求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公司风险承受度以内的投资品种,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议案。
八、 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得到了我们的事先认可。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曹国熊 章丰 傅怀全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