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公司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郭磊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