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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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 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6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 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8 人,代表股份 264,506,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271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 人,代表股份5,30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0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213 人,代表股份259,197,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5636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4 人,代表股份 33,754,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012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 人,代表股份 93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1 人,代表股份32,821,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4.3766 %。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57,221,3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7.2457 %;反对 6,801,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2.5715 %;弃权483,698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9 %。
同意26,469,3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166 %;反对 6,801,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504 %;弃权483,6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0 %。
议案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57,221,3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7.2457 %;反对 6,801,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2.5715 %;弃权483,698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9 %。
同意26,469,3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166 %;反对 6,801,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504 %;弃权483,6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0 %。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56,131,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36 %;反对 7,941,5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3.0024 %;弃权433,698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0 %。
同意25,37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879 %;反对 7,941,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72 %;弃权433,6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49 %。
议案4: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总裁熊伟先生持有公司3,025,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 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同意247,803,88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4.7694 %;反 对13,596,55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5.1998 %;弃权80,39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7 %。
同意20,077,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814 %;反对 13,596,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804 %;弃权80,3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2 %。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子威、胡方正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