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迪:中迪投资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概述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工程款的情况
2024 年4 月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3 年9 月,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 恒置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建一局在《民事起诉状》中 称,其于2018 年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 建中美恒置业所属“两江·中迪广场”商业项目。其主张“全部施工内容结算价 款应为61,073.03 万元,停工前案涉工程累计确认产值为45,108.15 万元,中美 恒置业仅支付31,677.15 万元工程进度款及500 万元复工准备金,中美恒置业欠 付28,895.88 万元”。还称,其在履行施工义务过程中,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 恒置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涉案项目自2020 年8 月30 日起全面停工。又称,停工 后双方曾多次就复工、前期工程款等事项进行了协商:中美恒置业向中建一局支 付复工准备金、索赔等工程款,并以“两江·中迪广场”商业项目C 地块剩余房 源折抵。但中美恒置业一直未办理索赔款及抵房事项。基于中建一局陈述和合同
约定,中建一局提出下列诉求,请求判令解除与中美恒置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请求判令中美恒置业支付欠付工程款28,895.88 万元;请求判令中美 恒置业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请求判令中美恒置业支付工程款结算款利息; 请求判令中建一局对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中美恒置业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同时,中建一局冻结了中美恒置业相关资产。
2024 年6 月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 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 民初738 号],判决结果如下,中美恒置业支付中建一局19,504.17 万元,该款分三次支付,第一笔款项6,710.90 万元于2024 年6 月20 日前支付, 第二笔款项10,705.61 万元于2024 年11 月30 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2,087.66 万元于2025 年4 月30 日前支付;如果中美恒置业逾期未足额支付第二笔款项达 30 日,则剩余全部款项提前至清偿期,中建一局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中建一局就两江中迪广场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13,655.01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建一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70 万元,鉴定费188 万元,保全费0.5 万元,保全保险费22.22 万元,均由中建一 局负担。
2025 年4 月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渝01 执305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确认,中美恒置业已向中建一局支付了6,700.16 万元工程款;截至2025 年3 月30 日,中美恒置业尚欠中建一局12,804.01 万元工程款;后续中美恒置 业将按照下列方式继续向中建一局支付剩余工程款:于2025 年4 月10 日前以现 金形式支付给中建一局1,000 万元;于2025 年6 月15 日前以现金或等额资产形 式支付2,086.12 万元;于2025 年9 月15 日前支付2,000 万元;于2025 年12 月15 日前支付2,000 万元;于2026 年3 月15 日前支付2,000 万元;于2026 年6 月15 日前结清剩余尾款3,717.88 万元。如中美恒置业按照上述约定付款的 情形下,中建一局不得通过诉讼、上诉、上访等途径催款,且中建一局同意对(2023) 渝01 民初738 号《民事判决书》中中美恒置业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逾期利息、 加倍利息等予以豁免。若中美恒置业未按照上述约定任意一期付款的情形下,中
建一局可恢复执行。经核实,中建一局已经收到第一期执行和解款。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和解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最 终裁定,终结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 执305 号《执行通知书》 的执行。
2026 年4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 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26 年4 月10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收到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6)渝01 执恢106 号,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的执行。
2026 年6 月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 公司下属地块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6 年7 月2 日10:00 时起至2026 年7 月3 日10:00 时止(即24 小时,延时除外) 在“阿里资产·司法”网络平台拍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下属位于重庆市 北部新区人和(原北部新区金山组团)组团C 分区C35-1-1/05 号宗地及地上构、 建筑物。本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为622,518,960 元。
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拍卖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 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涉及竞拍(或流拍)、缴款、 权属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尚欠中建一局工程款等共计 11,012.87 万元及相关费用。
(二)关于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工程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各方协商一致,公司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尚欠中建一局工程款 等共计11,012.87 万元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三年。
鉴于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前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由公司、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本授权 范围内,全权代表公司、子公司签署本次担保事项所必须的各项法律文件。
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其它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林峰;
3、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汇流路1 号A 栋23-2;
4、注册资本:2,000 万元;
5、成立日期:2016 年3 月7 日;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贰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执业);物业管理(凭资质执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情况: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智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美 恒置业100%股权;
9、中美恒置业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有关中美恒置业失信被执行人的事项与 本次担保事项无关。
三、本次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经各方协商一致,公司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尚欠中建一局工程款 等共计11,012.87 万元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三年。
就本次担保事项各方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四、本次事项的目的
本次担保事项能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工程款解决提供保障,也有 利于后续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与中建一局协商处理诉讼问题,符合 公司业务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除本次担保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83,736.57
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本金余额为128,643.14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8.24%;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 担保本金余额17,9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15%。目前, 公司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本金金额为47,234.89 万元。
除前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中迪投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