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首5: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31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4年9月9日生效日期:2024年8月28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邱士杰 | 董监高 |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邱士杰在申辩材料中承认其存在上述违法事实,并提出:其一,其交易“天首发展”股票是为了避免公司混乱,非主观故意违法违规;其二,其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其三,其当前面临较大偿债困难;其四,其请求减免处罚金额并给予分期缴款期限。综上,邱士杰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监管局”)认为:一是邱士杰自认其控制账户组交易“天首发展”等股票,且相关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其自认与在案其他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邱士杰借用账户交易“天首发展”等行为也可以体现出其主观上存在规避监管的意图。二是内蒙古监管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邱士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充分考量了邱士杰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第三,邱士杰提出面临较大偿债困难,非法定减免处罚事由。第四,邱士杰关于分期、宽限缴纳罚款的申请可在案件执行期间提出,该申请事项与违法事实认定及量罚情节无关。综上,内蒙古监管局对邱士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涉及公司经营相关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涉及公司财务相关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邱士杰将认真吸收教训,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