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首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6日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电子通讯会议
会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新园路1号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创业创新中心综合楼A座309室。
3.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 □电子通讯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宫鹤谦(由参会董事推举董事宫鹤谦先生作为会议主持人)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5,070,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4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
公告编号:2026-02份总数67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1人,董事张先、陈锋利、胡国栋、李晓斌、赵向阳、单承恒、孙健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1人,监事石建军、刘丽媛因工作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贺明哲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中信华南经营业务调整,经与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充分沟通并友好协商,双方就终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拟签署终止协议。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85,07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数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承接主办券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股票转让协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85,07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数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
限公司终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的说明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的说明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85,07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数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相
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拟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相关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85,07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数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变更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85,07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数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内蒙古鑫恩铭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名岳、丁秀娟
(三)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内蒙古鑫恩铭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