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江安晟)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 |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焦作万方 |
股票代码: | 0006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1幢306室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20-22F |
一致行动人: | 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二十一号173室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12楼 |
权益变动性质: | 股份增加 |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焦作万方拥有权益。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 1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 ...... 17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 | 指 |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焦作万方/公司
上市公司/焦作万方/公司 | 指 |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安晟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安晟 | 指 | 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人/宁波中曼
一致行动人/宁波中曼 | 指 | 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
锦江集团
锦江集团 | 指 |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
三门峡铝业
三门峡铝业 | 指 | 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59,6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亿元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1幢306室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20-22F |
法定代表人 | 林思思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7YN2K1K |
成立日期 | 2016-09-22 |
经营期限 | 2016-09-22至2026-09-21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棉花收购;煤炭及制品销售;肥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二十一号173室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12楼 |
法定代表人 | 童建中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H8C6N9R |
成立日期 | 2020-09-22 |
经营期限 | 2020-09-22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钭正刚系锦江集团的控股股东,尉雪凤系钭正刚之妻,通过浙江恒嘉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延德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锦江集团股权,钭白冰系钭正刚之女,通过杭州延德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锦江集团股权,因此钭正刚系锦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锦江集团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钭正刚。锦江集团控股三门峡铝业,三门峡铝业持有宁波中曼100%股权,因此宁波中曼的实际控制人也为钭正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居住地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的居留权 |
林思思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330381****5325 | 女 | 浙江杭州 | 中国 | 否 |
曹丽萍 | 监事 | 330124****0027 | 女 | 浙江杭州 | 中国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居住地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的居留权 |
童建中 | 执行董事、经理 | 330124****0033 | 男 | 浙江杭州 | 中国 | 否 |
周世龙 | 监事 | 110108****231X | 男 | 浙江杭州 | 中国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焦作万方5.00%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焦作万方11.87%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中曼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安晟与宁波中曼同为钭正刚控制的企业,系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加对上市公司的持股。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焦作万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后续继续增持,则按照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浙江安晟在上市公司中未拥有权益。宁波中曼持有上市公司11.87%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安晟持有上市公司5.00%股份,宁波中曼持有上市公司11.87%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87%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32,24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0%。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27,36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59,6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变动方式 | 股份种类 | 变动日期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 | 集中竞价 | 人民币普通股 | 2024.03.11—2024.04.02 | 27,413,700 | 2.30 |
大宗交易 | 人民币普通股 | 2024.03.27—2024.04.02 | 32,196,300 | 2.70 | |
合计 | 59,610,000 | 5.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南省焦作市 |
股票简称 | 焦作万方 | 股票代码 | 0006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1幢306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41,529,491股 持股比例: 11.87%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59,610,000股 变动比例: 5.0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32,247,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0%。 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27,36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59,6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