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7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99人,代表股份112,117,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9人,代表股份112,117,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2%。
5、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8人,代表股份75,437,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8人,代表股份75,437,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6%。
6、董事9人出席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2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82,471,702 | 73.5585% | 29,445,760 | 26.2634% | 199,700 | 0.1781% | 0 | 0.00% |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5,791,702 | 60.7018% | 29,445,760 | 39.0335% | 199,700 | 0.2647% | 0 | 0.00% | |||
关联股东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30,178,691股,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关联关系:公司5%以上股东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与本议案标的公司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同为公司实控人钭正刚控制的企业。
提案1.00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川鹏、李宗煊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川鹏、李宗煊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