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已收到系列信达资产案件中7个诉状,公司作为被告涉及金额合计约138,472.09万元。
2、截至本公告日,已经收到的信达资产案件均未开庭。
3、对于系列信达资产案件,基于审慎性原则,针对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7,665.76万元。
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2023年5月8日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由: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辽0203民初2215号
3、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
4、案件背景情况:
2017年4月17日,北京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大连分公司”)与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金汉原持有的对京汉置业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大连分公司。同日,华融大
连分公司与京汉置业签署了《还款协议》,就还款宽限期、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华融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签订了《保证协议》,约定被告奥园美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华融大连分公司与京汉置业陆续又签署了两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还款计划进行了调整,同步对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进行约定。对应,华融大连分公司与奥园美谷、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担保人签署了相应的《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还款协议》及两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11月26日,原告与华融大连分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原告变更为上述《还款协议》及两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债权人。
原告曾与被告奥园美谷、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被告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园科星”)签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及补充协议,就还款安排(包括调整)、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对此,原告与被告奥园集团、被告深圳奥园科星、被告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康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原告认为,本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承担偿还及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债权,现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5、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人民币40,842,
000.00元;
(2)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以计息单为准(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人民币20,390,572.71元,违约金人民22,871,098.04元);
(3)判令各被告给付原告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整;
(4)判令被告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的信达资产起诉的案件以及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案件(信达资产整个资产包共11个标的,目前已收到其中7个标的的诉状)构成了重大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针对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已计提预计负债147,665.76万元。
四、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系列信达资产案件中7个案件诉状外,公司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案件诉状(信达资产整个资产包共11个标的,已收到其中7个标的的相关诉状),其他案件具体诉请和涉诉金额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具体影响及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若公司最终为信达案件承担担保责任,则可能会因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存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9.8.2条规定情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部分案件中信达资产的诉讼请求,公司可能存在新增债务的风险,具体责任以司法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信达资产案件可能会导致与其他金融机构交叉违约,其他金融机构是否会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尚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