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方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方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业绩承诺补偿方广州盛妆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广州盛妆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3月,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向你公司收购了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连天美)55%股权。你公司承诺,浙江连天美2021年及2022年两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5,700万元,若浙江连天美未达到业绩承诺,将按相关约定对奥园美谷进行业绩补偿。
根据年审机构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浙江连天美2021年和2022年合计实现扣非净利润14,773.17万元,较《业绩补偿协议》中的承诺的扣非净利润低926.83万元。浙江连天美2021年及2022年两年合计业绩未达标,但截至2023年9月,奥园美谷仅收到你公司业绩补偿款301.28万元,你公司未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业绩承诺相关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向相关方追讨业绩承诺补偿款,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