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30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担保方);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裁定文书,中行襄阳分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襄阳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同时中行襄阳分行分别与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金环绿纤签订《抵押合同》,京汉置业、金环绿纤为前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新材料”)、田汉、李莉分别与中行襄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中行襄阳分行与金环绿纤之间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国益”,其持有金环绿纤18.38%股份)与中行襄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在主债权之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等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经金环绿纤、中行襄阳分行以及公司、襄阳国益等担保方协商、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各方于2023年3月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对2022年9月及后续还款计划进行了重新调整(未改变最后一期的还款时间),并约定
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上述补充合同签署前,中行襄阳分行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中行襄阳分行与被告金环绿纤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立即到期,判令被告金环绿纤偿还原告本金225,395,211.17元,利息及复利、罚息;判令各担保方履行担责责任以及判令用于抵押的设备、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原告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06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其他《调解协议》各方已分别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签收。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已按《调解协议》约定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1,640万元本金。
三、《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等七被告于2020年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后续《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真实有效。
各方确认,截至2024年3月13日,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204,500,000.00元及未结清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欠息15,882,478.71元,原被告各方一致同意就上述本息及后续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设定以下还款计划:
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底之前偿还1,640万元本金。
因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拟于2024年进行上市公司股权
重组,如果重组成功、产生了新的控股股东(以过户登记日为准),则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9月21日前偿还50万元本金、应于2024年12月24日前偿还7,580万元本金(如新的控股股东在2024年内过户登记时间晚于前述约定还款时间,则应自新的控股股东过户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的款项)、于2025年3月7日前结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2024年未产生新的控股股东,则应于2025年3月7日前偿还全部本金和欠息(偿还利息金额均以原告系统计息数据为准)。
2、若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本金利息偿还未按本协议及时足额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所有借款本金、利息等(含未到期部分本金、利息等,利息、罚息、复利等以原告系统计息数据为准)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后期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的政府补贴资金和产业基金等支持资金、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投资款、被告的应收账款等资金到位,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原告的贷款偿还优先于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股东借款的偿还。
3、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被告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田汉、被告李莉为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受上述债务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影响。
4、被告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总金额壹亿元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受上述债务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影响。
5、原告对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用于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第一项、第二项的所有债务范围内(含未到期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对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名下261套机器(含181项专用设备)、1045套进口设备已抵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的所有债务范围内(含未到期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7、原告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第一项、第二项的所有债务范围内(含未到
期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8、案件受理费1,184,185元,减半收取592,092.5元,由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承担,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各方同意并确认《民事调解书》须与本协议约定全部内容一致,如在本协议签署递交法院后,且法院主持的调解方案或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与本协议一致的前提下(法院基于制作《民事调解书》的需要,在不违反或加重七被告在本协议项下责任的情况,对表述所做调整应认定为一致),各方均需按法院通知的时间前往法院调解及配合签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10、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裁定文书,中行襄阳分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日,年度审计机构正有序执行审计程序,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完成。若最终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