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6月17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公告显示,你公司持有奥园美谷57,233,207股股份被司法拍卖且拍卖已成交;2023年7月4日,奥园美谷公告显示,上述被拍卖股份已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股权变动后,你公司对奥园美谷的持股比例由30.04%变更为22.54%,持股比例减少7.5%。
你公司作为奥园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奥园美谷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奥园科星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认真总结、充分汲取教训,已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具体详见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