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99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调解事项情况
为了及时化解诉讼风险,避免潜在诉累,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拟提前签署《调解协议》,并于各方完成签署后及时递交法院,最终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关于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和2024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并购贷款提供补充担保的议案》,同意将购买后所持有的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3.2%股权为并购贷款提供补充质押担保,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为并购贷款提供补充担保的公告》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鉴于《调解协议》所约定的担保事项已履行完毕上述审议程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并就该担保事项进展情况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调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为减轻还款压力,经公司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协商,公司与其相关方及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就该并购贷款相关本息还款计划进行调整,并签署《调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民初4053号《民事调解书》。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
1、本案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编号为公并贷字第ZH2100000060560号的《并购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ZH2100000060560号《借款变更协议》、公借贷变字第ZH2100000060560-1号《借款变更协议》项下的贷款截止至2024年9月21日止,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3.602亿元;
2、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万元,该笔律师费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奥悦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奥慧美医疗美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律师费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还款计划在贷款期限内予以适当调整(详见还款计划表);
4、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按时足额将偿还的款项支付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指定的账户;
5、鉴于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延期协议,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按照编号公并贷字第ZH2100000060560号的《并购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ZH2100000060560号《借款变更协议》、公借贷变字第ZH2100000060560-1号《借款变更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的第20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6、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就本协议确定的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36号401房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就本协议确定的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5%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就本协议确定的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广州奥悦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就本协议确定的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广州奥慧美医疗美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2%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就本协议确定的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对第三人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21,600万元应收账款本金及该部分本金对应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人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将上述应收账款支付至指定账户;
11、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12、本案案件受理费1,927,800.38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63,900.19元,由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于2026年6月17日前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963,900.19元,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奥悦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奥慧美医疗美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若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协议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二项所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结清;若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协议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二项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宣布剩余未还款项全部到期,并有权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五项的约定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确定为罚息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收罚息,以逾期利息为
基数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按照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奥悦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奥慧美医疗美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调解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法院予以确认,该《民事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本次调解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1 民初 4053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