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二审裁定从程序上驳回京汉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田汉和李莉(以下统称“原告”或“上 诉人”)对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州美谷”或“公司”)的起诉,原告仍可通过仲裁途径主张相关 损失,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 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 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告)因侵权责任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案号(2024)粤01 民初1957 号,诉讼请求为:判决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 九州美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审被告”)相互串通向原告追偿担保 债务,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应收未收的担保费损失人民币45,975,066.23 元;判 决原审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1 月2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新增累计诉 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2025 年2 月19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01 民初195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已预缴的诉 讼费271,675.33 元,予以退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2 月20 日刊登在巨 潮资讯网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一审裁定作出后,原告不服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作 为原审被告,在二审程序中列为被上诉人。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 年8 月10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民终 108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 民初1957 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京汉控股、田汉、李莉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九州美谷、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及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二审裁定系基于仲裁管辖约定作出的程序性处理,原告仍可通过仲裁途 径主张相关损失,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和诉讼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业绩的影响,以会 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 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