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投:2023-03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2023-033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12021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7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
2022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3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陶琰、朱西川)》(〔2023〕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陶琰,男,1988年8月出生,时任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监事、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朱西川,男,1986年4月出生,时任ST海投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海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陶琰、朱西川的要求,于2023年2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陶琰、朱西川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ST海投及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海投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海投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事项。
一、ST海投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ST海投的第一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9.98%,第一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控股)持股0.29%。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与ST海投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ST海投的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㈠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海航实业与湖南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海
航实业向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2016年11月,ST海投向湖南信托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约定如海航实业未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向湖南信托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ST海投将给予海航实业流动性支持。2021年4月,湖南信托向ST海投发出《说明函》,4月28日,ST海投该担保义务解除。㈡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管)借款5.2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9月14日,海航商控向海投控股借款10.21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协议》。2017年1月4日,海航商控偿还5亿元。1月12日,海投控股与华融资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海投控股将其对海航商控拥有的
5.21亿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华融资管。1月23日,海航商控与海投控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海航商控向华融资管偿还债务5.21亿元。同日,ST海投与华融资管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月23日,5月14日,11月20日及2020年1月23日,海航商控与华融资管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至四。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22日,ST海投向华融资管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至三及一至四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华融资管于2021年4月28日向ST海投出具《关于解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通知函》,同意不再向ST海投主张任何担保责任,亦不主张任何赔偿责任。
㈢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2月24日,海航商控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10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ST海投对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㈣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12月27日,海航物流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㈤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底,ST海投货币资金余额27.09亿元,其中26.70亿元以存单形式存放在全资子公司中嘉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合创)和全资孙公司天津海航东方养生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养生堂)开立的银行账户中。2018年,ST海投先后与包商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盛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存单为海航资产提供对应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
2019年6月至8月,盛京银行将ST海投的大额存单共计13.4亿元直接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在6月28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中嘉合创7.6亿元资金。7月1日中嘉合创又将7.6亿元转给海航资产。包商银行借款到期以及盛京银行划扣资金后,ST海投停止与包商银行和盛京银行合作,于2019年5月至11月将9.10亿元转至洛阳银行洛阳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为以海投控股名义的借款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2019年12月17日,ST海投收到海投控股转回的资金10.00亿元。2019年12月27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两笔存单共计1.8亿元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委托海投控股在12月31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天津养生堂1.8亿元资金,归还中嘉合创3.4亿元,ST海投与长安银行协商将2.4亿元贷款展期至2020年1月3日。ST海投2019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3.36亿元,2019年年报部分披
露了资金往来事项。2020年1月2日,中嘉合创将5.2亿元资金转给海投控股。1月3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2.4亿元存单划扣至海航资产账户,用以偿还到期债务。2月2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237.9万元。5月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5月27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6月3日,海投控股通过短期拆借7.1亿元资金偿还洛阳银行贷款,在中嘉合创对应的2笔存单解除质押后,当日ST海投通过天津养生堂即将7.1亿元资金转给了海投控股。6月22日、6月23日、6月24日,ST海投向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法人混同主体之一)支付预付款2亿元,随后海投控股分3笔转给天津养生堂2亿元。为维护ST海投2020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投控股在2020年6月30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转给天津养生堂约13.24亿元。7月1日,天津养生堂又将13.2亿元分2笔转给了海投控股。2020年,ST海投收购海投控股持有的海南恒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等多项资产,ST海投支付对应资金后,海投控股分多次将资金转回抵顶占用资金。ST海投2020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9.07亿元,2020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金往来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2019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ST海投的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年4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年12月16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资产、项目及ST海投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2020年3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年4月,海航集团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
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ST海投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ST海投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陶琰作为时任监事、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为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西川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陶琰在听证及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其一,不知悉也未参与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列明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首先,陶琰自2017年5月任职ST海投监事,2018年11月任职ST海投合规法务部总经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发生在2016年至2017年的借款担保事项,均系陶琰任职前发生。龙江银行14.64亿元借款担保属于陶琰任职前发生的龙江银行12亿元借款担保的续作项目,在海航集团已出现流动危机且银行要求必须维持原担保条件的背景下,选择续作属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相关保证合同签署时间(2018年12月28日)早于公文审批结束时间(2019年
1月23日),而在呈报公文之前,业务部门已完成了邮件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作为公文附件,由此可证,保证合同的签署是基于业务部门的邮件审批。陶琰并未参与邮件签批,仅被动签批过公文审批。其次,在海航集团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客观情况下,陶琰在华融项目立项审批回复邮件中写明“建议谨慎考虑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承诺函”,已尽最大的努力去揭示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后,陶琰基于工作所获知的海航投资未经披露的担保事项的有关信息,均已及时向海航投资经营层和海航产业集团合规法务体系进行了详细的汇报,而且关于海航投资未经披露的担保事项的知情人员范围十分广泛。
其二,ST海投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纯属财务操作,陶琰不负责财务工作,无审批的资金调令,无从知晓ST海投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其三,陶琰不责任ST海投的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合规法务部总经理,已将其知晓的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都进行了及时的上报;作为监事,没有权限且未参与讨论、决定年报、半年报相关披露事项,签字是受集团和公司统一安排,且仅拿到签字页,未附相关材料。
朱西川在听证及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
其一,未参与、不掌握“股权转让”事项。朱西川并非“股权转让”事项商务谈判的当事人、参与人或者知情人,亦非相关公文审批的报批人和审批人。ST海投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权转让操作人有关“股权转让”事项进展的通知,和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通知。2020年1月,朱西川曾邮件要求非航事业部提供股权转让的信息,但未收到回复。
其二,“股权转让”事项不属于“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该事项未导致内幕信息的泄露、未引发股价波动、未造成中小股东利益损失,且该事项至今仍未披露。
其三,ST海投的信息披露由上级单位决定。ST海投的公告流程为: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经办部门上报的进展情况,草拟公告后向海航集团报批。本案所涉“股权转让”事项由ST海投的管理单位非航事业部报批并最终决定:“待上市公司消除26.7亿元历史遗留问题后再行签署并披露”,朱西川虽为ST海投的董事会
秘书,但其无从决定ST海投的披露事项。其四,无违法违规故意。朱西川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未利用职务为个人牟利。2020年4月提出离职申请至8月获得离职审批期间,未实际参与董办日常管理,2020年半年报的签署系在其离职报告不被审批的情况下进行。
针对陶琰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控与龙江银行的1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时间为2017年2月,早于陶琰任职ST海投监事、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的时间,故采纳陶琰未参与龙江银行12亿元借款担保事项的申辩意见。
第二,针对其任期内发生的龙江银行14.64亿元借款担保、华融资管4亿元借款展期担保,相关借款属“续作项目”、陶琰系“被动签批”、“项目已完成邮件签批”等情况并不能否认陶琰知悉并参与审批相关借款担保的客观事实。ST海投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相关担保事项的情况下,陶琰仍无异议签署定期报告,属未勤勉尽责。相关担保事项“向海航投资经营层和海航产业集团合规法务体系进行了详细的汇报”,“知情人员范围十分广泛”、华融项目立项审批回复邮件等均不足以免除陶琰作为上市公司监事的信息披露责任。
第三,针对陶琰任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ST海投提供的2019年盛京银行、洛阳银行和长安银行办理存单质押的相关审批材料,陶琰均参与审批了相关业务,“无从知晓ST海投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无权参与讨论定期报告等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
综上,我会对陶琰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我会的认定和量罚已综合考虑陶琰的主观故意、参与程度等因素,并已在《证券法》法定最低幅度给予处罚。陶琰提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朱西川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根据朱西川笔录,朱西川受ST海投董事长于某委托负责ST海投20.27%股权的出售工作,并详细表述了项目进展情况。2019年11月ST海投时任财务总监蒙某涛“关于就海航投资股权处置事宜与凤仪集团签署相关协议的意见征询”的邮件抄送人包含朱西川。2019年11月非航事业部发起的股权转让的公文审批
中,显示朱西川“同意(电话告知)“。综合前述证据,朱西川有关“不知悉”“未参与”股权转让事项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
第二,本案所涉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属于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事项,《证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与该事项客观上是否引发股价波动、造成中小股东利益损失、以及是否至今仍未披露无关。
第三,即便ST海投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由上级单位决定,朱西川作为ST海投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参与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仍无异议签署了2019年年报及2020年半年报,其个人责任不能因不具备信息披露的权限或自主性而消除。
第四,我会的认定和量罚已综合考虑朱西川的主观故意、参与程度等因素,并已在《证券法》法定最低幅度给予处罚。朱西川提出免除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我会对朱西川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陶琰、朱西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9.5.2条和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2.公司依据2023年2月2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判决确认被告海航投资对于海航物流不能清偿龙江银行的利息以及其他合计260,757,589.58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78,227,276.87元。因此,对于公司为海航物流担保14.64亿元事宜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计提预计负债7822.73万元;同时公司管理层认为,由于该项判决与所涉及的公司为海航物流担保的本金14.64亿元具有较大的相关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五条的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依此判断
14.64亿元本金也应该参照该判决计提预计负债,所以公司同步就向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4.64亿元借款提供的违规担保的本金的30%计提预计负债43,920万元。综上所述,公司合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51,742.73万元。同时根据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破1号之一决定书并对应收海航物流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2023年3月13日,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因与龙江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3.根据2023年3月2日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后财务数据,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若最终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准确的
财务数据及审计报告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22年度报告等文件为准。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