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投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ST海投(00061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01 证券简称:海投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0月25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3月1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琼96民初361号之一,核心内容如下:

“原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与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九条的规定,原告依法申请将海航物流集团列为第三人。

综上,为维护原告及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保证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请求确认《保证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一中院于2022年4月8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2022年4月18日再次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院。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2)琼民辖终28号],通知书显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该案现在审理中。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根据2022年7月13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28号],海南省高院驳回龙江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202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590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146,400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023年9月27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14.64亿利息案(被诉)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确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欠付龙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260757589.58 元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连带 赔偿责任。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海航物流集 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45587.95元。由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负担941911.57 元;由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3676.38元。二审案件受 理费1345587.95元,由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琼96民初361号之一,核心内容如下:

“原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2022 年公司财务报告中,已根据[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民事判决书,在充分考虑信托份额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不能清偿债务的 30%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裁定对公司报告期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在“同案同判”的大原则下,考虑到14.64亿元担保事项主诉案件与龙江银行14.64亿元担保事项利息案(被诉)实质为同一纠纷,且龙江银行执行案的生效判决已明确为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慎考虑,公司决定不缴纳诉讼费。后续公司将持续与龙江银行进行积极沟通,以期与其达成和解,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争取对公司最有利的和解方案。

公司后续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在“同案同判”的大原则下,考虑到14.64亿元担保事项主诉案件与龙江银行14.64亿元担保事项利息案(被诉)实质为同一纠纷,且龙江银行执行案的生效判决已明确为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慎考虑,公司决定不缴纳诉讼费。后续公司将持续与龙江银行进行积极沟通,以期与其达成和解,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争取对公司最有利的和解方案。

公司后续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琼96民初361号之一。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