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投5: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1  *ST海投(000616)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3-101证券代码:400201 证券简称:海投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执行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3年10月30日

(三)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日期:2023年1月1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因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2)琼96执120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执行申请,为了避免诉累,公司近日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案件。2023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3)琼96执异120号,核心内容如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2)琼96执异209号异议裁定。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2023)琼执复65号复议裁定,撤销本院(2022)琼96执异209号异议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海航投资集团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1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二、本次执行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

2、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与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关于公司与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2022)琼96执1202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龙江银行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45642.9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6)。

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异209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关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龙江银行的执行申请的异议请求。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公告编号:2023-101因不服该裁定结果,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9号裁定和(2022)琼96执1202号执行通知书。2023年5月24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琼执复65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9号裁定并未查明该院立案受理前后龙江银行收到3万元现金及受领信托份额的事实,未查明执行依据的履行情况,即认定海航投资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并据此裁定驳回海航投资的异议申请,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执异209号执行裁定,发回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三)执行请求和理由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第四项;二、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四、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请求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只能据此在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五、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龙江银行依据上述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

1、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合计37287163.56元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3-101即11186149.07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诉讼费9439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海航投资就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7年2月),相关债权方已于2019年4月就该业务向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连带起诉上市公司,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结果,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6月19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0)。就上述上诉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已作出了终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36号,维持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对海航投资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判决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琼民申1433号],因龙江银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根据公司2022年8月29日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申1433号],海南省高院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关于上述公司与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2022)琼96执1202号,

公告编号:2023-10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龙江银行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45642.9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6)。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通知书》(琼检民监[2023]3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因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检察监督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异209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关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龙江银行的执行申请的异议请求。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因不服该裁定结果,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9号裁定和(2022)琼96执1202号执行通知书。

2023年5月24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琼执复65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执异209号执行裁定,发回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2023年10月7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本金20105412.26元及相关利息)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1202号之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 琼民终 636 号民事判决判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海航投资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该前提下

公告编号:2023-101海航投资对不能清偿部分的30%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9月18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的情况说明》:“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于2022年4月19日正式成立,存续期限为10年。信托运行期间,受益人享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期限届满终止时将进行清算,清算后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将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顺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本案主债务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已破产重整,龙江银行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重整计划》认领3万元现金和案涉债权全部信托份额。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存续期限为10年,在信托终止时将进行清算,清算后方可得知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数额,并据此计算海航投资承担的30%连带赔偿责任的数额。在未确定“不能清偿”部分数额的前提下,不能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的30%的连带责任的具体数额,因此,对海航投资采取强制执行尚不具备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申请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2)琼96执120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执行申请,为了避免诉累,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案件。2023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3)琼96执异120号,核心内容如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2)琼96

公告编号:2023-101执异209号异议裁定。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2023)琼执复65号复议裁定,撤销本院(2022)琼96执异209号异议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四、本次执行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与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终审判决。因公司需对海航商控欠付龙江银行本金20105412.26元及相关利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海航商控已进入《重整计划》,且龙江银行已就本案全部债权受领了全部信托份额,由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龙江银行将持续收取信托受益,最终信托受益暂无法确定。公司作为担保人是否需要清偿及清偿的结果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仍将持续与各方积极沟通,尽最大努力争取尽早完成龙江银行担保的解除。但能否解除、具体解除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为尽快解决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及消除连带赔偿责任对公司的影响,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方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诺以其房产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为海航投资对海航物流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及对海航商控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

公告编号:2023-101宜(起始日期为2017年2月)共两起对外担保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杭州云栖代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杭州云栖承诺放弃向海航投资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如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担了清偿债务的责任,则公司将依法要求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履行担保承诺。

公司后续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等待(2022)琼96执1202号之一裁定书生效后,和法院沟通解除账户冻结事项。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3)琼96执异120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