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联: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版

查股网  2023-11-30  *ST新联(000620)公司公告

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摘要版

2023年11月8日,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或“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具备重整价值为由,自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并申请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文旅”)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2023年11月1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长沙铜官窑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长沙铜官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12月15日,长沙铜官窑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对《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为便于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决策,特将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摘要说明如下:

一、 长沙铜官窑的基本情况

(一) 长沙铜官窑概况

长沙铜官窑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经营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至2043年5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2206823724X2,法定代表人为杨云峰。

长沙铜官窑的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影院管理;教育管理;商业管理;酒店管理;展览馆;美术馆;营业性文艺表演;游乐园;水上旅游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城镇化建设;商业活动的组织;商业活动的策划;培训活动的组织;艺(美)术创作服务;住宿;票务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运营管理;办公服务;正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小吃服务;体育场馆;健身服务;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公寓管理;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美甲服务;足疗;保健按摩;瑜伽保健(不含医疗诊断);保龄球服务;台球服务;飞镖服务;棋牌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射箭馆场服务;水上游乐运动;娱乐场所经营;儿童室内游戏;舞蹈辅导服务;音乐辅导服务;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食品、散

装食品、烟草制品、百货、进口酒类、国产酒类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铜官窑古镇是由新华联文旅出资建设的面积约100万平米“古镇+大型综合旅游度假区”,以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铜官窑陶瓷文化、湖湘文化和唐文化为魂,以旅游度假为体,旨在打造一个向世界集中展示湖湘文化的旅游新地标。铜官窑古镇是国家旅游局确立的全国旅游优选项目,先后获评国家4A级景区、湖南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研学旅游基地等。未来公司将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成功的基础上,力争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及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并借助长沙未来城市、商圈、交通规划实现新的发展。

(二) 长沙铜官窑的资产情况

1. 资产审计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43651号《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长沙铜官窑(单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880,859.92万元,主要由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存货等构成。

2.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3)第1816-03号《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产价值评估咨询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长沙铜官窑(单体)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59,263.68万元。

(三) 长沙铜官窑的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若长沙铜官窑破产清算,假定其全部财产均能按照评估值处置变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以及其他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变现所得在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前述清偿顺序下,长沙铜官窑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16.77%。

(四) 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地与长沙铜官窑统筹重整情况

目前,长沙铜官窑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和债务危机,且持有的核心资产多数被抵质押,如快速变现将导致资产急速贬值,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同时,新华联文旅自身为控股型公司,长沙铜官窑为新华联文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核心子公司和经营实体,系核心经营资产并承担了较大金额的负债,若公司不与新华联文旅进行统筹重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核心资产将面临被陆续拍卖、处置的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将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最终导致上市公司退市。此外,若长沙铜官窑单独重整,预计将无法获得有效的偿债资源,进而无法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为确保全面、彻底、一揽子化解新华联文旅整体债务危机,使得长沙铜官窑作为核心经营子公司能够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内,维持并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实现上市公司重整效果的最优化,须对长沙铜官窑与新华联文旅进行统筹重整,并对其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具体而言,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新华联文旅可以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代为清偿等方式向长沙铜官窑提供偿债资源,用于支付长沙铜官窑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保障核心经营资产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同时,为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长沙铜官窑的债权清偿方案将与新华联文旅保持一致。

长沙铜官窑与新华联文旅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两家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由各自的债权人分别表决。如届时新华联文旅的重整计划未能被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则长沙铜官窑将无法从新华联文旅获得相应偿债资源。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变更长沙铜官窑的重整计划。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长沙铜官窑为新华联置地全资子公司、新华联置地为新华联文旅全资子公司,新华联文旅间接持有长沙铜官窑的100%股权。为支持长沙铜官窑重整的顺利进行,新华联文旅与长沙铜官窑将实施统筹重整,新华联文旅可以通过提供财务资

助、代为清偿等方式向长沙铜官窑提供偿债资源,用于支付长沙铜官窑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并保障债权人之间获得公平、一致的清偿。基于此,长沙铜官窑将不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即长沙铜官窑重整完成后,新华联文旅将通过新华联置地继续间接持有长沙铜官窑100%股权。

三、 债权受偿方案

(一)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 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不作调整,将由长沙铜官窑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建设工程、担保财产或融资租赁物在重整程序中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评估价值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部分,其中40%由长沙铜官窑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剩余60%由长沙铜官窑留债清偿,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五年,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12个月为第一年,依次类推计算五年的留债期间。

(2)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并计息,第一年至第五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10%,20%,20%,25%,25%;利息以未清偿留债本金金额为计算基数,每12个月支付一次。

(3)留债利率:留债期间,第一年按照利率2%计息,自第二年开始,留债利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折计算,自第三个起息日当年开始,留债利率在同期LPR的7折基础上逐年增加20BP。为避免歧义,第二个起息日当年至最后一个起息日当年的留债利率分别为:同期LPR的7折、同期LPR的7折+20BP、同期LPR的7折+40BP、同期LPR的7折+60BP。如LPR发生变化的,从发生变化的LPR公布的次日开始适用新的LPR,并根据LPR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前述留债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

(4)还本付息时点:按年还本,首个还本日为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首个起息日为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一年当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后续的还本日、付息日以此类推,还本、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5)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继续存续。在长沙铜官窑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权利,原担保物权人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消灭。由于留债期间分期还本,公司可与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分期解除抵质押登记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安排。若公司在留债期间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则公司应提前清偿该担保财产对应的剩余留债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债权人应配合办理该担保财产的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如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估值为0元,或因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导致担保财产对应剩余估值为0元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如有)。如债权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或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3. 普通债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长沙铜官窑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中,在取得新华联文旅及其下属全资保留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该等新华联文旅及其全资保留子公司对长沙铜官窑享有的债权,在其他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完毕之前不进行清偿。待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后,根据预留偿债资源的剩余情况,由长沙铜官窑与新华联文旅及其全资保留子公司协商确定该等债权的清偿安排,但不得优于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

除上述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1)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全额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将由长沙铜官窑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分两次现金全额清偿。为避免歧义,对于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的债权金额,每家债权人在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受偿的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30万元以上部分的清偿方案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上部分,82.90%按照8.42元/股的价格通过新华联文旅转增股票抵偿,17.10%部分通过信托受益权清偿。即,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超过3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可获得9.8455股转增股票及17.10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在抵债过程中,若发生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不再清偿。此外,为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避免集中减持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冲击,为维护全体债权人权益,抵债股票设置分期解除锁定机制。即债权人的抵债股票自股票登记至其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每届满3个月解锁一期,分四期依次解除锁定,第一期至第四期解锁股票的比例分别为债权人已取得抵债股票的数量20%,20%,30%,30%。若债权人的抵债股票在2025年6月30日后(不含当日)登记至其指定的证券账户,该部分股票将不设定锁定机制,届时债权人已取得但尚未解除锁定的剩余股票亦将一次性解除锁定。

(二)预计债权的受偿方案

1. 暂缓确认债权

对于因债权确认条件未满足、涉诉仲裁、工程未结算等原因导致的暂缓确认的债权,将根据各债权的性质,依照债权申报金额或管理人合理估算的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2. 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债权性质、账面记载金额、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预留偿债资源。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在申报并经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对该部分债权人,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三年内或至该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未向长沙铜官窑主张权利的,长沙铜官窑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四、 剥离资产的信托管理

在长沙铜官窑重整过程中,以剥离资产设立服务信托是实现资产、业务优化与债权清偿相结合的解决方案,旨在实现:一是上市公司瘦身提效,聚焦优质文旅主业,剥离房地产企业等低效资产;二是以时间换空间,避免财产快速变现导致价值贬损,持续释放信托财产价值;三是以信托受益权抵债,债权人作为受益人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取得信托利益。为整体化解债务危机、提高重整效率并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实施统筹重整,重整过程中,三家公司通过设立信托对剥离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回收,信托利益优先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后向受益人即原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分配。服务信托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 服务信托的基本要素

1. 委托人

信托委托人为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

2. 受托人

为确保重整计划依法、高效、顺利执行,保障广大债权人利益,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北京一中院的指导下公开招募遴选信托受托人,确定信托受托人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1)信托设立阶段,按照10万元收取;(2)信托存续阶段,按照每年50万元收取。

3. 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为债权被确认、需要按照重整计划以信托受益权受偿的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债权人。“债权被确认”具体包括:已被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申报暂未确认但最终被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未在重整期间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最终被审查确认的债权。上述债权人按照债权受偿方案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在领受信托受益权份额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成为信托受益人,受信托文件约束。

(1)信托受益权抵债的法律效果

每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1元债权,债权人领受信托受益权份额并登记为受益人后,其对应的债权即获得抵债清偿,债权人就该等债权不再享有向新华联文旅及2家核心子公司、债务人、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清偿的权利。债权人成为受益人后有权取得信托利益,但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代表可以在信托中最终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金额。

(2)受益人的退出

债权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后,可以通过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按受益人大会作出的信托终止清算决议对信托进行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3)受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全体信托受益人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对服务信托、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信托期限

服务信托的存续期限为五年。在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由受益人大会根据信托运营及财产处置等情况决议是否对信托予以延期。

(二) 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 信托财产

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为委托人分别持有的28家子公司的股权及办公设备,和委托人对该28家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计35家)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信托设立过程中,由委托人新设一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的公司作为信托平台公司,注册资本最终以市场监管部门实际登记为准。委托人将通过投资或转让等形式,将信托底层资产委托给服务信托。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评估咨询报告》,信托财产的价值约39.40亿元。

此外,鉴于委托人存在为信托项下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故在委托人依重整计划规定作为担保人清偿完毕担保债权后,将形成对信托项下公司的追偿权。由于该等债权人是否在重整程序中向委托人申报债权并实际领受偿债资源存在不

确定性,因此该等因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追偿权能否实际产生亦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将该等可能产生的追偿权归属于信托底层资产,但不包含于初始信托财产的价值、不增加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

在委托人转让非全资信托项下子公司股权过程中,若该等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委托给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范围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该等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支付的对价将全部置入服务信托。

在底层资产置入服务信托的过程中,如因部分股权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在该等股权转让给信托平台公司的协议生效时,即视为转让完成,信托平台公司即享有对该等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后续在该等股权的权利受限情形解除后,将尽快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在信托平台公司股权转让给受托人的协议生效时,亦即视为转让完成,受托人即享有信托平台公司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底层资产置入服务信托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受益人享有或承担。

2.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归集

服务信托的信托收益来源于对信托平台公司的应收账款变现或处置收益、持有信托平台公司的股权分红或处置收益,最终来源于信托项下公司的业务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未来投资人的投入(如有)。上述信托收益将通过清偿债务、股权分红等方式归集至服务信托。

(2)信托收益分配

信托收益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资金归集至信托财产专户,在扣除信托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的负债(如有)等后,按照受益人持有的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受益人应自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信托存续期间,每年度的12月10日为固定核算日,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

内(含第5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日为服务信托的信托收益分配日,如固定核算日信托财产专户中经核算的扣除信托费用等后可用于向受益人分配的资金不足500万元,则当年可不进行分配;信托存续期间,如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信托费用等后可用于向受益人分配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信托有权机构决议进行临时核算的,触发临时核算和分配,经信托有权机构审议决定的信托收益分配方案中确定的核算日为临时核算日。

(3)信托财产处置

信托项下企业、信托平台公司和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或授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在管理权限内对信托财产按照处置资产的价值进行决策处置。处置信托财产时,经营管理团队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就处置方案、执行进度、回款情况、是否为担保财产等及时向受托人报备。对信托底层资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仍将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并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4)资产服务机构(如有)

为保障全体受益人利益,服务信托可根据需要向信托管理委员会提议聘任一家或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主体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服务信托、信托平台公司及信托项下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经营、运营管理、资产处置、应收账款账务管理、催收管理等服务。

(三) 服务信托的管理机制

1.受益人大会

信托受益人大会是服务信托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由所有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的债权人组成,未来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适格主体有权继受取得转让方的受益人身份、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大会召开

受益人大会可由管理委员会、受托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提议召集,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首次信托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并主持。受益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年度会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

后6个月内召开。

(2)受益人大会职权及表决方式

受益人大会行使决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选举和更换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服务信托的期限延长或终止清算、决定更换受托人等职权。受益人大会的具体职权、表决方式等内容由信托文件具体约定。

2.管理委员会

信托管理委员会是受益人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

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按如下方式提名并经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名3名候选委员、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名1名委员,并设1名信托平台公司代表委员。初始信托管理委员会由管理人综合债权人代表性、债权金额等因素邀请推荐,经受益人大会选举确定。管理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1)管理委员会职权及表决方式

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授权,行使任免信托平台公司董事、批准经营管理方案、批准资产处置和投资人引入议案、决定聘任资产服务机构等职权。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权、表决方式等内容由信托文件具体约定。

(2)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信托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管理委员会和信托平台公司委派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执行受益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负责日常联络、定期反馈信托财产运营处置情况、受益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与受托人、经营管理团队对接,协调相关工作开展。

3.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营、处分等。

4.现有经营管理团队

由于信托财产实体经营企业众多、地域分布广、业务多元且专业性较强,为确保服务信托持续平稳运营,原则上由信托项下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管理、运营信托项下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包括信托平台公司和信托项下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执行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信托平台公司的股东决定或决议。

五、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一)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分组表决

长沙铜官窑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因长沙铜官窑不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进行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长沙铜官窑债权人会议不设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2.表决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 重整预案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

重整计划草案与《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预案》(以下简称“重整预案”)相比并未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对重整预案的表决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不在重整程序中再次表决。

(三) 重整计划的批准

1. 重整计划申请批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时,本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管理人将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但本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

2. 重整计划批准生效

本重整计划草案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由各表决组通过并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各表决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3.未获批准的后果

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的,北京一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长沙铜官窑破产。

六、 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长沙铜官窑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 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长沙铜官窑应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优先支付重整费用。

(三) 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长沙铜官窑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长沙铜官窑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四) 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4.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 协助执行

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登记变更或注销、股权登记变更、股票转增、股票过户分配、财产限制措施解除等事项,长沙铜官窑及/或管理人可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七、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一) 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长沙铜官窑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并配合管理人的各项监督工作。

(二) 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一致。若长沙铜官窑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管理人亦将申请延长监督期限。

(三) 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的,由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 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上述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提交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述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