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48 号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会计核算方法错误
你公司2020年度采购并销售镍湿法中间品、无水磷酸铁、碳酸锂等产品,以“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分别约为4,574.57万元、4,484.87万元。2021年度,你公司针对同一业务采取“净额法”核算。你公司对该类货物从采购到销售过程中无对应控制手段,采购后无签收确认记录和入库单据,货物直接从供应商运输至客户,供应商的交付时点即为客户的接收时点,你公司实质上不承担存货风险,相应业务应当采取“净额法”核算。
(二)收入确认跨期
你公司2021年销售委托加工物资三元前驱体,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为751.28万元、745.10万元。根据出库记录等证据,该部分收入确认时点存在跨期。
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合计调减2020年营业收入3,733.59万元、营业成本3,740.33万元,调减比例分别为10.88%、11.64%。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