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关于对深交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17  恒立实业(000622)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23-3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恒立实业”)于2023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42号)。公司及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一、问题及回复

(一)年报显示,你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4,628.07万元,同比下降

28.86%,归母净利润-1,325.60万元。公司连续多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分行业来看,大宗贸易收入13,630.32万元,同比下降42.39%,毛利率1.52%,其中64.74万元按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委托加工收入9,063.08万元,同比增长138.39%,毛利率2.92%;汽车零配件制造业收入1,887.42万元,同比下滑48.82%,毛利率9.60%,同比下降8.04个百分点。分季度来看,公司一至四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655.34万元、2,279.71万元、4,621.86万元、11,071.17万元。此外,你公司与年报同时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将部分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收入错误使用“总额法”核算,且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你公司:

1、结合汽车零配件行业需求、产能利用情况、产品价格及成本变化等因素,分析汽车零配件制造业务毛利率及营业收入同比下滑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回复:

(1)结合行业需求因素,分析相关数据下滑原因

汽车零部件是汽车制造和售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零部件行业需求也跟随着变化,特别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和政策扶持对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需求产生积极影响,传统燃油车向新能汽车转型的趋势较为明显。但是由于汽车行业的特性,零部件行业受经济发展周期影响也很大。2022年,由于汽车新技术、数字化和电驱动系统的快速发展使得汽车电子半导体需求不断增长,汽车行业技术变革带来的传统芯片需求增长将使得成熟制程芯片更为稀缺。因此国际芯片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相关主机厂压缩销量从而影响公司产品销量。公司汽车零部件的生产一般要按整车厂的生产计划,同时考虑整车厂的配件需求、市场的配件需求而制订,需要与主机厂计划保持协同,以适应主机厂频繁的需求变化。公司的重要客户由于受基建和房地产等领域项目开工率下降及整体经济下行的影响,工程机械行业国内销售降幅较大,导致公司产品销量下降50%左右。公司另一客户受经济增速放缓、物流不畅等因素影响,去年重卡行业销量同比出现大幅下滑,导致公司为其供货的水阀、暖风机等产品销量也出现了不同程度下降。

(2)结合产能利用因素,分析相关数据下滑原因

公司子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零部件公司”)目前生产用地周边区域由于岳阳市城市规划的原因,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住宅片区。公司生产活动因城市居民区环境监测的要求,不能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作息,故只能分时段进行生产,对企业产能的提升造成了影响;同时生产场地的改造和升级也被严格限制。因此造成公司新客户现场验厂屡次达不到要求。2021年公司启动了新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预计于今年8月完工,届时相关生产经营障碍均会排除。

(3)结合产品价格及成本变化因素,分析相关数据下滑原因

2022年,原材料价格飞涨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也相应上涨,各零部件供应商为了抢夺市场,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产品价格相互打压,导致汽车空调相关产品价格不断下滑。同时由于主机厂年年强化成本控制,不断压低采购成本,给公司营收和利润造成了不小的影响。2022年公司重要客户进行了采购招标,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10%左右,直接造成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均大幅下降。

目前公司技术人员也在积极应对,对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进,同时减少生产过剩和过量采购浪费,严格控制生产用料,避免生产停工待料和生产用料的浪费,降低在制品库存。通过提高制造过程的稳定性,减少质量缺陷和废次品浪费,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通过设计与生产快速衔接,达到减少物料呆滞和差错造成浪费的目的。

由于公司生产规模偏小,同时产品针对的是不同车型,公司汽车零部件产品的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公司。目前公司汽车零配件制造业毛利率为9.60%,松芝股份(002454)小车配件产品毛利率为11.39%,该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远大于公司,其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

2、结合市场变化、业务特点,说明公司经营业绩在各季度波动明显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经营业务主要分为车用空调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委托加工业务板块及贸易业务板块。

报告期内,子公司零部件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汽车空调零部件及委托加工业务。汽车空调及零部件的销售模式为直销方式,根据客户订单及技术要求安排生产、供货及结算,按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作为贸易中间商,依托信息不对称、时间及空间差异、客户供应商资源和销售渠道,赚取购销差价。

由于车用空调业务主要为按订单生产销售,受市场需求变化的影响很大;贸易业务的开展也与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大关联。公司经营业务一般有3-6个月的结算周期,因此可能会导致季度之间营业收入不平衡,报告期公司各季度间经营业绩有所波动是合理的。

(1)公司第二季度营业收入少于其它季度的原因:主要为受经济下行影响,公司子公司零部件公司空调业务订单减少,子公司贸易公司大宗贸易量减少导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少于其他季度。

(2)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高于其他季度的主要原因:主要为公司子公司零部件公司第四季度委托加工业务的收入增长所致。

3、说明大宗贸易和委托加工业务开展背景、经营模式、毛利率与同行业公

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否,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大宗贸易业务

①大宗贸易开展背景:2017年,为了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本着充分盘活公司自有资金、“开源节流”的原则,以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进行贸易项目试运营,验证贸易业务盈利的可行性。

通过前期长时间的业务项目挖掘与对接,在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将贸易业务实际落地执行,贸易项目的真实性、风险可控性、合规性、有合理利润等核心要素进行了实际检验,验证了可行性。通过公司安排专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各地政策支持后,利用已有的贸易业务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并在考虑到天津拥有其他一些港口所没有的多项政策叠加优势(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等政策),经与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经济发展局友好洽谈,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恒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正式注册成立。2019年,由于天津恒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的东疆保税港区税务主管机关,为控制其区域内经营国内大宗散货贸易企业的增长,税务政策上较为“紧缩”,发票“增版增量”申请获批所需时间较长,加长了大宗商品贸易活动的交易周期。同时因天津恒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进行对外贸易的计划,无法享受保税区相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天津恒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末至2019年初主营业务种类及地址发生变化(由在天津港经营煤炭业务转变为在张家港地区进行乙二醇贸易),也一直未能在天津招纳到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贤才,行政、财务与业务两地分开也给公司的日常运营带来了不便。2019年4月,贸易公司迁入湖南省内,更名为“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全资贸易子公司是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而进行的业务拓展,有利于公司多元化经营及业务结构的创新。通过贸易公司作为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独立、专业的平台,有利于贸易业务的开展和管理,使得项目执行流程更加简明,运作更加规范,有利于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贸易业务

合作,使得公司拓展新业务品种、挖掘新利润增长点的实践更加规范和正式,也符合贸易商跟紧市场信息、抓稳市场脉搏的基本原则。同时,公司对贸易公司的人员、资金、业务等各方面的管理更加直接有效。开展贸易业务,资金需求量较大,成立贸易公司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压力较大的问题,贸易业务能给公司增加新的利润来源,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的初心,也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

②大宗贸易经营模式:贸易商模式,公司主要进行的是国内大宗商品买卖业务,从上游供应商以较低价格采购商品,以较高价格销售给其他商家,从价差中获得利润。定价方式:公司在向客户报价时,会结合客户采购数量及付款政策,基于自身财务成本、采购成本、公司运营成本、运费等因素,考虑行业竞争和需求状况后进行报价。交货方式:方式一,协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仓库交货,客户自提;方式二,公司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将产品运至购货方指定交货地点或由购货方于公司指定仓库自提。信用政策:一般为货到付款。收入确认:货物控制权发生转移并符合收入条件后确认收入。

③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作为贸易中间商,贸易公司大部分的贸易业务流程都相对简单。从成本考虑和现有团队人员构成的角度出发,贸易公司选择了较为简易便捷的交易模式,规避了货物仓储和物流的业务环节,尽量转嫁了相关业务风险。货物交割或以第三方仓储电子货转的形式完成,或以委托供应商直接运输货物至客户指定地点完成。以乙二醇贸易业务为例,乙二醇贸易市场的定价方式基本都是参考当日或当月的期货盘值或平均值来浮动定价,乙二醇的期货情况可在各大网站都能即时查询得到。但贸易商之间的具体交易价格会受交易体量、仓储物流、预付款比例、结算周期等具体因素影响。公司进入到乙二醇行业并不久,在行业内还未形成较为广泛的交易体系和行业信息交流体系,供应商资源和客户资源也不是很丰富,对行业毛利率的了解相对来说较为静态和片面。但公司的乙二醇贸易交易定价都是结合考虑自身成本和想要获得的合理利润后,再与交易对手进行沟通的,是各方自愿达成的结果,也是遵循行业内基本交易逻辑和交易流程的结果,交易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交易模式大同小

异,且未有发生违背交易实质和行业基本属性的行为,公司乙二醇贸易属于大宗贸易范畴,公司无生产该产品的能力,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如厦门象屿(600057)其大宗商品经营的毛利率均在2%左右波动,故公司已成交的乙二醇贸易业务的差价都属于行业正常范畴,不存在较大差异。

(2)委托加工业务

①委托加工开展的背景:公司于2018年5月首次开展该项业务,目的是为了丰富全资子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结构,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盈利能力,同时也考虑减少公司固定资产的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和风险。2018年新能源汽车已经初露风头,公司也有借该项业务切入新能源汽车配件产业链的想法。

②委托加工业务经营模式:该业务为委托外部公司将原料加工成产品后销售。首先,零部件公司先与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当中有向上游客户、加工方问价),支付预付款给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告知上游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文函的形式)将所采购的原材料送至零部件公司指定地点(一般为与零部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第三方加工厂仓库或其他地点)。第三方加工厂收到原材料后开始加工成成品,全部或部分加工完毕之后,告知零部件公司。零部件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交给下游客户或者告知下游客户前往指定地点提货。下游客户全部提货完毕并检验合格之后出具《收货确认书》给零部件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给零部件公司。零部件公司收到货款后支付加工费给加工厂,支付原材料采购余款给上游供应商。上游供应商开具发票给零部件公司,加工厂开具加工发票给零部件公司,零部件公司收到发票原件后给下游客户全额开票,至此业务完结。

③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公司委托加工业务毛利率约为1.52%,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

4、结合委托加工产品类别、业务模式以及委托加工业务确认收入相关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定价基础和定价方式、物品转移风险归属等具体规定,说明对委托加工业务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及依据;回复:

子公司零部件公司负责委托加工业务,对外委托加工的产品主要为新能源汽车电池中间材料。业务流程如下:首先,零部件公司先与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当

中有向上游客户、加工方问价),支付预付款给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告知上游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文函的形式)将所采购的原材料送至零部件公司指定地点(一般为与零部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第三方加工厂仓库或其他地点)。第三方加工厂收到原材料后开始加工成成品,全部或部分加工完毕之后,告知零部件公司。零部件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交给下游客户或者告知下游客户前往指定地点提货。下游客户全部提货完毕并检验合格之后出具《收货确认书》给零部件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给零部件公司。零部件公司收到货款后支付加工费给加工厂,支付原材料采购余款给上游供应商。上游供应商开具发票给零部件公司,加工厂开具加工发票给零部件公司,零部件公司收到发票原件后给下游客户全额开票,至此业务完结。由于在委托业务开始后,公司只收到很少的预收货款,原材料款主要由零部件公司承担,在原材料加工完成后,公司通知下游客户验收,验收合格公司确认收入,支付加工费,验收不合格,货物风险由零部件公司全部承担,由于公司承担了物品转移前的全部风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委托加工业务收入的会计核算按“总额法”核算。

5、结合贸易业务模式,说明公司贸易业务同时存在总额法和净额法收入确认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说明贸易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核查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回复:

公司子公司贸易公司作为中间商,依托信息不对称、时间及空间差异、客户供应商资源和销售渠道,赚取购销差价。其业务模式为: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预付部分货款,以较低价格采购货物;然后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货物卖给客户,赚取购销差价。客户在取得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的首要责任。在公司大宗贸易业务中,公司上游供应商将货物交付给公司,公司已经完全取得了该货物的控制权,承担了上游供应商交付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等风险,公司是大宗贸易业务中销售主体,是首要义务人并承担首要责任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企

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贸易公司的乙二醇贸易业务,公司供应商将货权转移至公司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名下,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独立的仓储平台,货物毁损的风险由它负责;公司客户的订单是由公司全部交付,公司会将货权转移至客户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名下,在交易过程中是交易的主要责任人,不是代理人,并且收入中没有包含代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因此贸易公司对乙二醇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

贸易公司其他大宗贸易业务会要求公司供应商将货物全部交付至公司下游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或者公司安排第三方运输公司将货物从公司供应商运至下游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公司不负责仓储。如交付的货物不符合下游客户的质量要求,客户要求退回的,根据协商情况,公司会要求下游客户将货物退至指定的退货地点或者公司安排第三方运输公司上门自提。由于对该类货物从采购到销售过程中对应控制手段不全,采购后签收确认记录、运输单、入库单据等不齐全,在形式上无法判断公司承担了货物转移过程中的全部风险,没有完整的按“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的相关证据链条,因此对此部分贸易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营业收入。经公司核查,报告期扣除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等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47.26万元外,不存在其他营业收入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6、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委托加工和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自查是否存在其他错用总额法和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回复:

公司委托加工和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为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公司通过对2022年的所有收入的自查,确认2022年度不存在其他错用总额法和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7、说明委托加工和大宗贸易业务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名称、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作年限、实际销售采购及占比、定价依据、毛利率、回款情况等,是否存在客户同为供应商的情形,如是,说明销售、采购产品的差异,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合理;

回复:

公司2022年委托加工业务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列示如下:

客户名称长沙越邦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翀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方
合作年限3年2年
销售额(元)53,081,119.1237,549,654.60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21.59%15.28%
毛利率1.52%1.52%
定价依据市场协商价市场协商价
回款情况按合同回款按合同回款
是否存在客户同为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湖南友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关联方
合作年限5年
采购额(元)86,179,646.02
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35.07%
是否存在客户同为供应商

公司2022年大宗贸易业务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列示如下:

客户名称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
关联方
合作年限5年
销售额(元)135,655,752.21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55.19%
毛利率2.46%
定价依据市场协商价
回款情况按合同回款
是否存在客户同为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森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新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方
合作年限1年3年1年
采购额(元)70,753,982.4235,562,831.7926,000,000.00
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28.79%14.47%10.58%
是否存在客户同为供应商

公司委托加工业务和大宗贸易业务均不存在客户同为供应商的情况。公司的大宗贸易业务采购和销售的是同一产品,产品不存在差异。公司的委托加工业务,是采购原材料委托第三方加工成成品(例如磷酸铁锂),或采购低级材料加工成(或提纯)更高级材料(例如碳酸锂),故委托加工业务采购的物品和销售的物品是存在差异的。

1)公司的大宗贸易业务营业收入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元)备注
乙二醇135,655,752.21采用总额法
无水磷酸铁162,265.50采用净额法
食用葡萄糖6,548.67采用净额法
聚乙二醇3,514.15采用净额法
碳酸锂475,105.29采用净额法
合计136,303,185.82

如上图所示,贸易公司在大宗贸易业务中对于乙二醇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对于其他贸易业务(包括无水磷酸铁、食用葡萄糖、聚乙二醇和碳酸锂)采用净额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贸易公司的乙二醇贸易业务,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供应商(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森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新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贸易公司客户(如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均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开立了货物仓储电子账户。公司与供应商及客户各自签订交易合同后,是通过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的仓储电子账户来完成货权转移。首先,贸易公司供应商(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森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新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将货权转移至公司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开立的仓储电子账户名下,贸易公司取得货权,货物入库完成,并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货物入库凭证。然后,贸易公司再将公司电子仓储账户里的货物货权转移至客户(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开立的货物仓储电子账户名下,货权转移至客户,贸易公司货物出库完成。并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货物出库凭证。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独立的仓储平台,所有在电子仓储账户名下时的货物的毁损风险均由它负责;贸易公司客户的订单是由贸易公司全部交付,贸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是交易的主要责任人,不是代理人,并且收入中没有包含代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因此贸易公司对乙二醇销售业务采用“总

额法”核算营业收入。贸易公司其他大宗贸易业务的货物交接流程有所不同,有两种方式。方式一,贸易公司与供应商(长沙友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贸易公司与客户(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交易合同之后,按合同约定,客户(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会要求贸易公司将货物运往其指定地点交货,而贸易公司则会要求供应商(如长沙友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货物全部交付至贸易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实际也就是贸易公司客户的指定地点)。方式二,贸易公司与第三方运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安排第三方运输公司将货物从公司供应商(长沙友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指定提货地点运至下游客户(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贸易公司不负责仓储。贸易公司采用方式一较多,由于方式一对该类货物从采购到销售过程中对应控制手段不全,采购后签收确认记录、运输单、入库单据等不齐全,在形式上无法判断公司承担了货物转移过程中的全部风险,没有完整的按“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的相关证据链条,因此对此部分贸易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营业收入。综上所述,贸易公司公司采用的核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委托加工业务营业收入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元)备注
磷酸铁锂37,549,654.63采用总额法
碳酸锂53,081,119.07采用总额法
合计90,630,773.70

委托加工业务具体内容:

○1零部件公司与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年度产品委托加工合同》,零部件公司采购磷酸铁锂原材(无水磷酸铁、碳酸锂、食用葡萄糖、聚乙二醇等)送至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并委托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成磷酸铁锂成品。合同主要约定了“加工方式及合同标的”、“生产线的交付及原材料供应方式”、“生产质量管控”、“成品及原材料验收”、“包装、交货、合同期限”、“费用、价格及支付方式、成品收益率”等等主要内容。关于此委托加工业务的相关风险承担条款(如加工方未按进度交货给零部件公司造成损失的,加工方将承担损失责任;成品运输由零部件负责,货物自加工方出库后至

交付地的在途风险由零部件公司承担等),在合同内也详细的进行了说明,具体请见《年度产品委托加工合同》。○2零部件公司与湖北浅渊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委托加工合同》,零部件公司采购低纯度碳酸锂(D50:40-60?m)送至湖北浅渊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并委托湖北浅渊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成高纯度碳酸锂(D50:15?m)。合同主要约定了“加工方式及内容标的”、“生产线的交付及原材料供应方式”、 “包装、交货”、“费用、价格及支付方式”等等主要内容。关于此委托加工业务的相关风险承担条款(如保密条款、原材料由零部件公司负责运输送达,成品由零部件负责自提,所有合同约定货物的在途风险由零部件公司承担等),在合同内也详细的进行了说明,具体请见《年度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如上所述,公司委托加工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在委托加工业务整个流程中,自第三方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并完全能够主导另一方(加工方)代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同时通过加工生产环节对原材料实现整合、增值后转让给客户,公司承担了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存货风险并有权自主决定商品的价格。

因此,公司对委托加工业务是采用的总额法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

○1乙二醇贸易,以贸易公司向客户完成货权转移手续,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为确认依据。贸易公司向客户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交货方式为通过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的仓储电子账户进行电子仓单货转,地址位于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内,货物不需要进行运输。货物在仓储地的风险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承担。

○2其他类型贸易,以贸易公司收到客户提供的收货确认函,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为确认依据。贸易公司指定供应商长沙友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货物送至客户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太沙公路交叉口西北200米,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货物运输的在途风险由长沙友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3委托加工业务,以零部件公司收到客户提供的收货确认函,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为确认依据。

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加工方生产出来的成品磷酸铁锂货物由零部件公司客户上海翀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前往零部件公司指定地点提货,地址位于宁夏平罗县石嘴山经开区,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货物运输的在途风险由上海翀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零部件公司委托加工方之一为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太沙公路交叉口西北200米。

零部件公司已与湖北浅渊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委托加工合同》,零部件公司另一委托加工方为湖北浅渊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湖北省麻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加工方生产出来的高纯度碳酸锂货物由零部件公司客户长沙越邦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前往零部件公司指定地点提货,地址位于湖北省麻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货物运输的在途风险由客户承担。

4)采购的具体情况:

○1乙二醇贸易,贸易公司分别与供应商森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新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签订采购合同,交货方式均为通过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的仓储电子账户进行电子仓单货转,地址位于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内,货物不需要进行运输。货物在仓储地的风险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承担。

○2其他类型贸易,贸易公司与供应商长沙友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而后长沙友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货物送至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太沙公路交叉口西北200米,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货物运输的在途风险由长沙友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3委托加工业务:

根据合同约定,零部件公司向供应商湖南友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无水磷酸铁、食用葡萄糖、聚乙二醇和碳酸锂),并委托湖南友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运送至零部件公司指定地点交货,地址位于宁夏平罗县石嘴山经开区,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货物运输的在途风险由湖南友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约定,零部件公司向供应商湖南友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低纯度碳酸锂),并委托湖南友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运送至零部件公司指定地点交货,地址位于湖北省麻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货物运输的在途风险由客户承担。

5)公司大宗贸易业务以及委托加工业务供应商、客户相关工商信息:

○1大宗贸易业务供应商: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股东结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
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91620100MA71Y00H5K侯永安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6.92308%,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股23.07692%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党河街163号人民币13,000万元
森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91310115MA1H7G2H8D张颖杰江苏红太阳工业原料城(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芦公路1755弄60号525室人民币10,000万元
山东泰和新安新能源有限公司91371082MA7N42URXB詹鸿义香港华屹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00%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东山街道石岛龙腾北路9号美元 3,300万元

○2大宗贸易业务客户: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股东结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
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91310115MA1H9XM463王艾王艾持股100%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人民币5,000万元

○3委托加工业务供应商: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股东结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
湖南友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9143010457655548XN湛中魁湛中魁持股20%, 曹文涛持股80%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58号盛大泽西城5栋N单元913房人民币1,000万元

○4委托加工业务客户: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股东结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
上海翀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310120MA1HM4FL2L张天程张天程持股50%, 梁小菊持股50%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人民币1,000万元
长沙越邦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91430100MA4L3F3J56黄佳佳黄佳佳持股60%, 黄建中持股40%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1栋3层302人民币 50万元

综上图所示,公司委托加工和大宗贸易业务客户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客户同为供应商的情形。

8、结合上述问题回复及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公司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或已采取的相关措施(如有)。

回复:

公司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或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1)自公司开展贸易活动以来,公司管理层也注意到了该类型业务的相关风险。2022年度,公司已经开始减少贸易业务的投入,降低贸易业务在总体营收的比重。

公司持续加大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等实体行业的投入。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对外投资建设公司总部及生产基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7),按照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的要求,分别建设乘用车、特种专用车辆和工程机械的制冷设备生产线,打造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用户服务、企业管理和工业物联网于一体的汽车零部件创新产业基地。根据与岳阳市经开区签署《恒立实业总部及生产基地项目进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在建设过程以及后续的经营中将会分阶段获得岳阳市经开区的资金补助(2021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政府财政补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7),公司收到第一笔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及税收优惠,相关政府的奖励

可保证项目投产后的持续经营。截止目前,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办公大楼进入内部装修阶段,生产车间进入水电安装阶段,项目计划于2023年8月底全部完工。

(2)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新能源汽车空调的厂家,在新能源汽车空调领域有良好的技术和人才储备。该产业园建成后将使恒立实业具备与国内所有整车生产厂家合作的条件,除了保留现有客户及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做大以外,公司目前正与厦门金龙、三一重工、东风汽车等国内知名汽车厂家保持沟通和前期研发工作,新的生产基地投入使用后完全可以满足这些厂家的要求。

(3)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恒立实业老厂区将停止生产,土地及附属物将交给政府依法收储。目前恒立实业已正式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报告,启动该项工作,管委会正在走相关流程,该收储事项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补偿金,可以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受影响。

(4)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全资子公司湖南恒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投资”)与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基金”)、深圳吴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燊南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同合作设立湖南南粤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80,010万元,首期规模为16,000万元,恒立投资以自有资金认缴其首期规模中的8,000万元。该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汽车行业相关零配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本次投资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恒立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恒立投资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团队、项目资源和平台优势,整合利用各方优势资源,进一步拓宽恒立投资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项目进行投资的渠道。通过基金对优质标的进行培育,可有效降低公司直投带来的风险,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5)公司为扩大主业经营,补充经营流动资金,向深圳市新恒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盐城古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定向增发股份,该事项已于2022年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了前期尽调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正在对资料进行最后的补充、整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600万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290万元(含本数),公司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一旦定增事项完成,将为公司带来5个亿左右的现金,完全可以保证恒立实业未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意见:

(1)针对汽车零配件制造业务毛利率及营业收入同比下滑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相关汽车零配件行业需求总体下降、公司目前产能利用不足、公司主要产品价格下滑,公司相比同行业规模偏小,导致公司毛利率及营业收入同比下滑,毛利率低于同行业水平。

(2)针对经营业绩在各季度波动明显的原因及合理性。经核查:公司委托加工受合同订单影响,不是每季度均有。公司大宗贸易交易频次少,业务时间长、金额大,也造成季度波动大。同时零部件生产受订单影响也存在波动。

(3)针对大宗贸易和委托加工业务。经核查,公司2017年开始大宗贸易业务,贸易分别在子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恒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开展,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公司于2018年开始委托加工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

(4)针对委托加工业务收入的会计核算。经核查,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5)针对贸易收入,经核查,公司贸易符合所有交易形式要件,具备商业实质,公司本期仓单业务在交易过程中承担全部风险,非仓单贸易由于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持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全部风险,因此对非仓单贸易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营业收入。未发现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6)针对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经核查,未发现本期错用总额法和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7)针对委托加工和大宗贸易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经核查,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无关联关系,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披露未发现错误,相关交易符合所有形式要件,具有商业实质。

(8) 针对公司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或已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经核查,公司开始减少贸易业务资金支持。同时零部件新建生产基地、同时增加了新产品跟踪研发。公司2022年通过基金形式投资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公司目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正在进行中。

(二)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预付款项余额1,432.16万元,其中预付四川嘉合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嘉合”)1,135.60万元,账龄在1-2年,未结算原因是合同未执行完毕。

请你公司说明预付四川嘉合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背景、交易内容、交付时点、预付比例、期后结算情况,四川嘉合是否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回复:

公司子公司零部件公司2021年新增设备安装业务的主要客户是江西华盛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盛亿恒”),注册资金3亿元人民币,一期总投资20亿人民币,其中设备投资5亿元人民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江西华盛亿恒项目自2020年就已经启动产业化落地工作,期间就设备选型及采购等事项一直与公司保持有效的业务沟通,于2021年9月正式落地江西后立即开展相关业务对接。江西华盛亿恒的设备采购及安装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中标部分设备及安装总包,价值约7200万元。2021年公司已执行完第一期合同(主要系机组设备、材料采购等),交付采购商品约3829万元。在执行第二期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含安装总包)时(合同为“系统设备整体协调与安装及部分生产设备”,总价款为3426.06万元),因江西华盛亿恒厂房延迟建成和其他影响以致延迟,等江西华盛亿恒通知再进行相关工作。而公司在接到江西华盛亿恒延迟通知前已与四川嘉合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嘉合”)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交易内容为高强度防静电碳素改性HIPS母粒和高强度防静电碳素改性ABS母粒,并于2021年12月全额预付了材料采购款1135.6万元。2023年5月接江西华盛亿恒通知继续履行第二期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含安装总包),公司将四川嘉合交付的原材料于2023年6月交付给江西华盛亿恒,预计

2023年6月合同执行完毕。公司的预付款业务都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公司在收到问询后,即刻展开自查,同时向公司董监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发函予以问询,经公司法务通过相关工商APP核查,公司与上述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监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均回函确认,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预付四川嘉合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我们进行了对应的设备安装业务相关检查,同时检查了预付四川嘉合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款项合同及合理性,对延期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检查,公司与上述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1,724.80万元,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4,873.92万元,包括退回货款及违约金23,806.55万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4,239.76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采购商品详细情况,并说明采购发生金额远高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采购商品的主要情况列示如下:

供应商名称采购原材料名称采购金额(万元)说明
森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乙二醇4,018.60贸易公司贸易业务
深圳市弘鑫汇控股有限公司乙二醇7,925.40贸易公司贸易业务
长沙友合金属有限公司无水磷酸铁、碳酸锂、食用葡萄糖、聚乙二醇2,372.00贸易公司贸易业务
上海锦华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二醇7,925.15贸易公司贸易业务
山东泰和新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乙二醇2,938.00贸易公司贸易业务
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乙二醇7,995.20贸易公司贸易业务
天津富林生态环境科技有乙二醇195.00贸易公司贸易业务
限公司
汽车空调配件采购涉及供应商约100余家汽车空调配件1,326.78零部件公司汽车空调及配件销售业务
湖南友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碳酸锂、无水磷酸铁、食用葡萄糖、聚乙二醇9,284.75零部件公司委托加工业务
宁夏滨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258.87零部件公司委托加工业务
合计44,239.76

报告期公司采购发生金额远高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原因主要为:子公司贸易公司报告期分别与深圳市弘鑫汇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锦华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乙二醇购销合同,按合同贸易公司支付了材料采购款7925.4万元、7925.15万元,公司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涉及金额约15850.55万元。后因各方面原因,贸易公司与对方协商解除了这两份购销合同,收回了前期预付的材料采购款及违约金,公司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因此,报告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准确、合理的。

2、披露退回货款及违约金产生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实际采购商品、采购金额、采购及退货时间等,说明大额商品退回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回复:

公司子公司贸易公司2022年产生3次预付采购款退回情况,与相关方过往都没有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均是第一次业务接触。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森鸿茂(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的退款

恒胜互通与森鸿茂(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签订乙二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SHM-HNHS-20211129),并于2021年12月30日预付了7956万元的货款。由于当地管控措施加强,导致森鸿茂(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按时交货,故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与森鸿茂(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延期协议,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因物流原因影响,截至延期协议约定的日期,森鸿茂(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仍然无法按时交货,在公司多次催促后森鸿茂(青岛)贸易有限公司还是无法取得CA交货。随后经协商,双方于2022年6月27日签订协议解除该合同。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了森鸿茂(青岛)贸易有

限公司的退款7956万元和69万元的违约金。

(2)关于深圳市弘鑫汇控股有限公司的退款

恒胜互通与深圳市弘鑫汇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签订乙二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HXH-HNHS-20220105),并于2022年1月7日预付了7925.4万元的货款。后期由于公司自身资金安排,需要投资基金(实际投资8000万元),公司主动与深圳市弘鑫汇控股有限公司协商终止该合同,双方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协议解除该合同。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了深圳市弘鑫汇控股有限公司的退款7925.4万元。

(3)关于上海锦华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退款

恒胜互通与上海锦华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签订乙二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SHJH-HNHS-20220401),并于2022年4月6日预付了7925.15万元的货款。由于当地管控措施加强,导致上海锦华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按时交货,经公司多次催促,上海锦华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仍然无法交货。随后经协商,双方于2022年9月26日签订协议解除该合同。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了上海锦华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退款7925.15万元和违约金70.85万元。

经公司法务通过相关工商APP核查,公司与上述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披露退回货款及违约金情况,退回原因及理由未发现异常,未发现公司与上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四)年报显示,你公司研发费用271.96万元,同比增长66.01%。主要系人员人工费212.74万元,同比增加111.42万元,但研发人员数量12人,同比增加2人。

请你公司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和薪酬变动情况,说明研发费用中人工费大幅增加的原因,以及研发费用金额披露是否准确。

回复:

公司研发费用主要为子公司零部件公司汽车空调业务新产品研发产生,由于零部件公司统计相关人员工作疏忽,将2022年新增研发人员12人理解成全部研发人员,导致研发人员数量填报为12人,实际应该为22人。经公司自查,2022年公司研发费用中不存在人工费用大幅增加的情形,研发费用金额披露是准确的。

(五)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余额10,167.18万元,其中应收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旭木”)商业承兑汇票7,418.70万元,且未计提坏账准备。

请你公司说明应收上海旭木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及结算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商业承兑汇票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回复:

公司子公司贸易公司应收上海旭木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出票日期付款人收款人金额(万元)到期日实际回款日
2022年12月23日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7418.702023年6月23日商票未到期,尚未回款。
合计----7418.70----

公司子公司贸易公司与上海旭木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HNHS-SHXM-20220926的乙二醇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194.70万元,于2022年10月开具销售发票,并收到部分货款,剩余乙二醇贸易销售款由上海旭木公司2022年12月23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为六个月,到期日为2023年6月23日。截至目前,由于该商业汇票未到兑付期限尚未兑付。公司基于与上海旭木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一直信誉良好,以往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情况(一般是提前兑付或到期日兑付)从未发生违约情况,本期上海旭木公司未见异常信息情况,经减值测试,对该笔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了不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方式。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披露的与上海旭木公司信息一致,由于公司与上海旭木公司以往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情况从未发生违约情况,本期上海旭木公司亦未见异常信

息情况,经减值测试,该笔商业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方式正确。

二、备查文件

1.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相关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