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恒立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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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6 月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6 月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6 月2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0304 民初29782 号,通知书载明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深圳旭泰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谭旭明、尹擎、凌辉、王平平合同纠纷一案,并于 2026 年6 月25 日立案,案号为(2026)粤0304 民初2978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圣平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旭明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聘请的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谭旭明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聘请的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项目签字注册会 计师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尹擎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聘请的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项目签字注册会 计师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凌辉
理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聘请的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风险管理审核经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王平平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聘请的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项目现场负责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1 月16 日,原告聘请被告一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原告与被 告一签署了三份《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2024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 计。原告全力协助被告开展工作,且已支付合同全部费用,但审计机构未按照《审 计业务约定书》及《总体审计策略》规定时间如期出具审计报告。原告认为被告 主观存在侵权故意,且存在审计时间安排不合理、人员未勤勉尽责、工作安排失 当、人员配备不专业(其中5 位现场审计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获取审 计证据不扎实且沟通不及时等问题。被告在审计过程中漠视原告合法权益,刻意 制造障碍,未按约定时间、流程及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经过原告多次催促, 被告才于2025 年4 月29 日下午三点后出具错误百出的盖章版审计报告,导致原
告无法完成内部审议程序,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原告因未能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最终导致退市的结果。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270340 元(前述赔偿金额中目前不 包括可能导致恒立实业后续退市造成的损失等,待退市事实发生后才可确定此部 分损失);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前述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告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2025 年4 月30 日 当日上市公司市值损失即高达38,270,340 元。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 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 号)等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民利益,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民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要 求被告一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被告二、三、四、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及情况,原告起诉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纠纷基于原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 书》所产生,依据原告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被告系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 义务出具合格审计报告而导致原告公司市值损失,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而 非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四条:“因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审计业务约定书》 约定:“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乙方即旭泰事务所,其出 具审计报告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进行审理,本 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对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四、第一百五一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
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进行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开展应诉,维护相关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0304 民初 29782 号
号
2、《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湘0602 民初646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