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自身长远、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增强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透明度,切实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避免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在综合考量分红政策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分红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没有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1、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届时,本规划与修改后公司章程分红政策不符的,以公司章程变更后内容为准,股东大会无需就本规划变更另行履行审批程序。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