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关于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3-052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框架协议,后续项目合作基于本协议,一事一议,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未签署类似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一、合同签署的概述
1.签署合同的审评程序:拟签署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或“本协议”)已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合同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方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本合同为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五年,合作总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具体合作项目和付款等细节,由公司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基于合作协议,一事一议,另行具体签订技术转让或合作协议且以具体的项目合作金额为准。
3.合同签订主要背景及目的:根据《“十四五”国家医学中心建设工作方案》要求,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正在积极申报国家医学中心(中医类),为支持吉林省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更好地服务健康中国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企业技术进步,推进产业创新发展,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讲求实效、共谋发展、务实合作的原则指导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意向。主要目的是依托双方的资源优势,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临床经验方、古代经典名方、
医院制剂、中药新药研发、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测等具有中医药特色、属中医优势病种的课题研发等科研项目。
4.合同审批权限及授权:本框架协议的相关事项为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及签署后续合同相关事宜。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健
开办资金:45,650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料、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业务科诊疗与护理。医科大学生、成人医科学历教育、医科中专生临床教学与实习。医学硕士生培养。相关医学研究与卫生医疗人员培训。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1478号
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是否为境外法律主体:否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几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交易发生年度 | 交易金额 (单位:万元) | 占本年度业务比例 |
1 | 2020年 | 60.97 | 0.03% |
2 | 2021年 | 152.54 | 0.07% |
3 | 2022年 | 31.52 | 0.01% |
4 | 2023年1月至6月(未经审计数据) | 303.22 | 0.19% |
3.履约能力分析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院)创建于1958年,是吉林省唯一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康复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医师资格认证
基地、国家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全国中医中风急症医疗中心。曾获得“全国百佳医院”、“三级甲等中医院 ”、“全国杏林示范中医院”、“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殊荣。医院面积13.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89亿元,现代化诊疗设备总值1亿元。设有病床1000张,现有职工1204人,其中高级职称232人。有享誉盛名的国家名老中医、终身教授5人,省市名医46人,博士生导师9人,硕士生导师129人。现有国家三级实验室1个、省二级实验室3个、省卫生厅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临床基地建设单位)1个、省级研究室13个(其中4个为省级重点研究室)。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科研水平及信用状况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本次合作为战略性框架式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内合作总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根据具体合作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公司或指定的子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签订协议确定投资金额),围绕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方案的研究内容,用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科研课题和转化合作项目实施,共建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临床优势的创新中药研发平台。依托双方的研发优势,联合开展以下研究:
1.合作开展基于临床经验方等处方的吉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备案或注册。
2.合作开展基于古代经典名方以及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院临床经验方、医院制剂等,且具有中医药特色、属中医优势病种的现代中药新药研发。
3.合作开展具有长白山道地中医药特色和临床优势的现代中药新药研发。
4.合作开展围绕院内制剂成果转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测等课题研发。
5.合作开展围绕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方案的相关研究。
(二)合作方式
1.成立院企合作推进工作小组。共同建立全面合作联络机构,责成专门人员,加强沟通,定期联系,督促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2.双方根据本协议精神,加强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具体合作事项的研究,将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研究利益分配。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五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技术成果约定
1.“技术成果”是指此协议下一方或双方研究人员研究得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专利、技术秘密和其他能够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譬如:产品成果、改良工艺、质量标准、实验记录、研究报告、论文等。
2.本协议下,双方约定研究项目由公司提供资金委托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完成,产生的研究资料及技术成果、资金投入与管理等内容,由双方另行具体签订协议约定。基于本协议下,在新药研发等项目上公司享受优先权。
(五)合同解除
合作期内,如一方违反约定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协议,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合同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技术成果研发是否取得成功;二是技术成果的科技水平层次和科研成果的市场需求情况。
2.合同研发内容是基于临床经验方、古代经典名方、医院制剂、中药新药研发、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测等具有中医药特色、属中医优势病种的课题研发等科研项目,项目研发成功,科技创新成果将助力公司中药产业实现创新发展。
3.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履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度。
4.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现有的中药业务具有协同推动作用,将加快推进公司中药现代化、产业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后续项目合作基于框架协议,一事一议,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2.合同涉及现代中药新药研发、院内制剂成果转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测等业务领域,对公司业绩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3.合同履行期较长,合同金额较大,交易双方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签署框架协议的议案》,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签署类似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2.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也不存在股份减持的计划。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