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过认真研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维护股东利益,兼顾公司员工激励的需要,有助于构建广大股东与员工共享企业价值成长的机制,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价值,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
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鹏、肖维维、梁毕明
2023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