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关于首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根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75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2023年6月30日总股本1,163,105,155股的0.64%;下限为500万股,即不低于公司2023年6月30日总股本1,163,105,155股的0.43%。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2023年9月25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879,580股,占公司2023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163,105,155股的0.08%。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7.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00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4,952,860.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和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委托时间段均符合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9月25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22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42,834,800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继续推进本次回购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