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党委副书记袁明学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党委副书记职务,即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执行副总裁谭本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执行副总裁职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谭本宏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谭本宏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等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兴权 | 杨新民 | 李克强 | ||
丁 玮 | 汤谷良 | 张 影 | ||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