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2-05  远大控股(000626)公司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5〕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苏原:

经查,你公司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商誉减值测算时使用的基础数据不准确,二是公司对收益法下未来销售收入预测不审慎,业绩预测数据依据不充分。以上行为导致你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的商誉减值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苏原未勤勉履职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会计准则

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