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起。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1月29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1幢2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龙飞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0人,代表股份2,889,575,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60%,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22,813,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0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2,889,575,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6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9,453,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0,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9%;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4%;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胡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9,453,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0,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9%;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4%;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提案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9,453,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0,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9%;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4%;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提案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9,453,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0,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9%;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4%;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提案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9,759,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42%;反对19,811,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856%;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53%;反对19,811,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6.8411%;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彭磊 方伟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磊、方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9日